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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一直以来都是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无单放货是一个长期困扰航运与海事司法界的问题。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无单放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各方对具体理解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尚未达成共识。本文将对无单放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做详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无单放货的相关制度。本论文共6章,文章架构及简要介绍如下:(一)引言。笔者提出无单放货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二)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的初步考察。通过对承运人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和无单放货特点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当前关于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厘清了无单放货的概念并引出了文章的论题;梳理了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定性从侵权责任阶段、违约责任阶段、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阶段的发展历程。(三)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笔者首先从提单的物权效力入手,结合当前学界的几种有关物权效力的学说,探究提单的物权功能体现在哪些地方以及提单权利在物权领域的定位;在厘清了提单物权效力之后,进一步分析了无单放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四)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笔者首先从提单的债权效力入手,分析提单的债权效力与运输合同的关系,从而厘清了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来源;在厘清了提单债权效力之后,进一步分析了无单放货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五)责任竞合及承运人的抗辩。笔者首先介绍了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学说,然后对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请求权做了细致分析,同时对正本提单持有人应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也做了相应分析。笔者结合主流学说,并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今后我国海商事立法中关于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方面的修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六)结论及展望。笔者在得出结论的同时,还从正反两方面来分析当前电子提单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期待通过不断完善电子提单制度能够使其在我国海商事贸易中广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