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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罪过的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一个问题。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内在于其内心深处,要从外部进行探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既然主观心态属于意识范畴,那么它也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反映,所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心态就具备了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也认识到了基于客观的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罪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表现心理”,即在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普遍运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灵活运用科学知识,依据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通过常识、常理和经验进行科学地推断。本文试图借助两个案例的证据分析,来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进行研究。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共约15000字。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分别对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和白某某故意伤害案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认定主观罪过形式; 第三部分,案件的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 第四部分,关于上述两案争议和分歧的法理分析,该部分结合案例分析了主观罪过的类型、认定的方法及标准等内容; 第五部分,结论与启示,该部分总结了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并得到了在实践中对主观罪过进行认定的三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