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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性质为事实,为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民法一般规定占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恢复占有这种事实的原来状态,正如耶林所言,在占有之诉中,强盗和小偷亦受保护。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占有损害赔偿责任,占有被侵害之所以能获得赔偿,在于占有上承载的正当性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在责任性质、责任构成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却未进一步明确,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占有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但由于占有这种事实有其特殊性,必须将《物权法》关于该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责任相结合,才能确定其构成要件及责任的承担。占有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为要件,虽然占有属于法益,但在侵权法中应得到类似权利的保护,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侵害占有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侵害占有是否造成损害,应依占有上承载的正当性利益判断,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下,占有的损害仅包含有权占有在本权内容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损害及善意占有人在不超越假想的占有范围内的使用损害,而所谓的费用损害和责任损害其实并不存在。在赔偿范围上,还应排除占有物自身的损害。占有损害赔偿的标准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综合考量应依客观标准而定且形式上常表现为占有物的市价租金。在赔偿方式上,《物权法》第245条的“损害赔偿”应包括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但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必须做一定的限制。另外,对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占有人自身的其他请求权及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进行考察也具有必要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以供民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更加有利的选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基础;第二部分从侵害事实、过错、损害等方面详细分析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确定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及其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