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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单位,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和连接其他婚姻家庭成员的纽带,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家庭整体的经济基础,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一方面成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发展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所以不断受到各国各地区的重视,不断被相互借鉴、补充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经过从古代到近代的过渡,尤其随着近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传入以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共领导的革命运动的发展,夫妻财产制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不断得以进步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我国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并允许自由约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改进原有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规范了约定财产制,实行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三部婚姻法之间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都在一定时期内对当时的夫妻财产关系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当前,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既定目标,顺应这一需要,对各方面现存法律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也成为一个重要环节。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制度结构、内容、财产范围等具体环节和立法原则的规定上都有不少进步之处,例如:提高了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实行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重视对个人特有财产的保护;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财产分配方法和原则上更加合理;等等。但同时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多样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一些弊端和不足也暴露出来,如需要建立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常财产制;在已经确定的如知识产权,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夫妻各自特有财产以及学历、奖励证书等无形资产的归属和转化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分情况具体规定;在财产责任范围、救济途径方面仍需补充;对跨国婚姻夫妻财产的规定较少;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本国现状,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对夫妻财产制一般理论的概述,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历史沿革的回顾,以及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充分比较,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找出其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希望与各位老师交流探讨,并期能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起到微小的贡献作用。 本文主要分四章, 第一章是夫妻财产制概述,包括三节。 第一节是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分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1)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统一财产制、管理共同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2)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3)根据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4)根据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范围,可分为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形式多样,内容繁多,但其中法定与约定是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发生根据,共同与分别是夫妻财产制的两大基本形式。 第二节是夫妻财产制的性质特征,参考相关著作、结合现实情况,笔者试对夫妻财产制的性质特征概括如下:(1)夫妻财产制具有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2)夫妻财产制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是交织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经济活动的活跃,夫妻间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夫妻财产制越来越多的需要借鉴和参考其他学科财产相关法律的规定。(3)夫妻财产制既有长久性又有可变性,其中随着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动态可变性较静态长久性更引人注目。(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经济社会活动的复杂多变,离婚率上升、国际婚姻的增多都使这一特征愈发明显。(5)夫妻财产制的等价和有偿性是有限的。 第三节是概括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宗旨:(1)男女平等原则。(2)约定先于法定,尊重意思自治原则。(3)体现夫妻关系本质特征原则。主要是体现作为一家人的伦理特征,既要体现平等性又要体现扶弱育幼赡老的家庭职能。(4)均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公平正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综上,夫妻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美满存续。它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体现财产关系的内容,不仅规范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还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交易安全,是近现代婚姻法及亲属继承法的重心所在。 第二章是国外夫妻财产制考察,也分三节。第一节是概述国外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第二节是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现状考察,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现状,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三节是这一章的小结,总结国外立法的总体特点和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第三章是阐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分三节。 第一节是概述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其中对解放前各个时期的介绍比较简略,对解放后1950年、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阐述和比较。 第二节是对现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内容进行较详细的阐述。主要以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其他重要规定为主线展开,对当时的修正背景和修正后的特点也进行了适当描述。在法定财产制中,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对“日常生活需要”的意义进行了阐释,同时强调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诸如对共同财产的维护和保值增值义务、共同承担生活消费、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需费用等义务。在个人特有财产制中,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借定,同时对一部分个人财产及财产转化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最后试着阐述了设定个人特有财产制的意义。在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方面,概括了其内容、主旨精神和原则。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概括中,主要介绍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时间、方式、效力,指出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并与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比较。此外,还对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些内容如补偿请求权、离婚后对弱者的保护、对财产的保护及救济措施等进行了概述。 第三节是本章的小结,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评析,包括进步和不足两个方面。进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制度结构趋于合理,内容更加规范完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有利家庭和睦稳定等原则”,对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补救措施趋于完善。三是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上有所突破,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的关系。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从总体结构上看只确定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而没有规定非常态下的特别财产制;从具体内容上讲,现行立法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规定不够合理,对一些争议财产的定性尚不够明确,对权利行使的规定不够全面,这些都需要继续完善;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尚显笼统,约定的形式、效力等都有待进一步补充;对一些新现象、新问题及处理方法没有充分的反映,等等。这一节总结为下一章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作了铺垫。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建议完善法定财产制,增加财产归属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包括(1)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学历、执照、资格、奖章、奖励证书等收益的归属(包括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2)婚前财产婚后孽息及其添附物所属(包括房屋);(3)分居期间各自收益的归属;等等。 二是建议增加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是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增设婚后所得增加额共同制。 四是建议进一步补充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五是建议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和规定婚后财产互相告知义务。 六是建议增加关于国际婚姻和跨地域婚姻在财产处理上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