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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技术不断细化,新技术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审判涉案争议事实技术化倾向越发凸显,缺乏工科背景的法官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不得不借助外部技术专家力量解决技术问题。我国最早关于技术专家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聘请专家学者作为技术顾问;随后的1991年,北京市高院在专利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设立了专家陪审员制度,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答复;2000年司法部将知识产权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上四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独自面对技术事实的压力,但这些制度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以及制度本身的不足,导致其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发挥多大优势。近些年,随着我国建立创新性国家目标的提出,国家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早日步入知识产权强国之列,社会各界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呼声也来越高。为加快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高效化、中立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行性做了充分调研,并于2014年8月31日做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而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也随之设立,该制度以《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形式试行。本论文在具体章节构思上首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定义做了简要概述,并分析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从案件本身表明我国引入技术调查官的必要性。接着对我国以往的四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做简要介绍,分析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作用以及存在的不足,对比分析得出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事实认定上的中立性、高效性、便捷性优势。同时考虑到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已试行三年多,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实践介绍进一步论证了技术调查官的可行性。其次,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参照了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审查官制度而设立,因此,本文有必要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审查官制度做详细介绍,同时分析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技术审查官制度所作的完善和修改建议,期望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最后,本论文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技术调查官构建原则、履行职能、选任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参与等问题提出具体构想,以期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能够真正的成长为一项专业、高效、中立的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事实查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