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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元首,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公开向民众宣誓遵守和捍卫宪法的仪式。人类的宣誓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起源于宗教迷信,统治者往往借助宣誓仪式强调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宣誓的对象是天。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权力神授的观念被权力法授的观念所替代,宣誓逐渐成为规范国家权力转移的重要宪法程序性规范,宣誓的对象成了人民。宪法宣誓制度充分体现了宪法授权、人民主权的理念,具有丰富的程序价值和诚信价值。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宣誓主体、誓词、宣誓组织机关、宣誓形式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标志着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得到正式的确立。然而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目前联合国193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宣誓制度的有174个。可见,将宪法宣誓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定纳入到宪法文本之中,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域外丰富的宪法宣誓制度规范和实践,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本文对世界上主要的30个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比较,总结出宣誓制度的宪法化、宣誓程序的规范化以及宣誓责任的明确化等值得借鉴之处。本文从依宪治国的角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以及国家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论述了我国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范纳入宪法的必要性。在综合考量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相关条文的设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决定》现有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宪法宣誓制度条文的内容,包括宣誓主体的范围、誓词的内容、宣誓程序以及宣誓责任等方面的设计作了一些构想;并提出应当将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条文增加至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依法治国条款之中,原因在于宪法宣誓制度与依法治国条款具有内容上的相适应性以及本质上的一致性,并且修宪的成本相对较低,符合科学修宪的要求。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宣誓制度即使在宪法层面、法律层面构建的再完美,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本文结合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经验,对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设置监誓人,二是明确宣誓责任,三是完善违誓追责机制。监誓人的设置和宣誓责任的明确能够对宪法宣誓过程本身的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而违誓追责机制的完善则能保证宣誓的誓言能够被政府官员一以贯之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