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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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会制度在世界公司制度史上由来已久,它是在类别股划分的基础上,对类别股东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其在平衡公司内部各类别股东间利益以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类别股东会制度在国外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和规范,例如《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在五个章节中明确列举了五类应经投票团体,即类别股东会表决的公司行为,并且还对类别股东会的出席要件、决议通过条件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又如《日本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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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会制度在世界公司制度史上由来已久,它是在类别股划分的基础上,对类别股东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其在平衡公司内部各类别股东间利益以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类别股东会制度在国外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和规范,例如《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在五个章节中明确列举了五类应经投票团体,即类别股东会表决的公司行为,并且还对类别股东会的出席要件、决议通过条件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又如《日本公司法》设专章(“种类股东大会”)对种类股东大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涵盖种类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等丰富内容。然而这样一个对公司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在我国却呈现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态势。从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确立的“A股、H股类别股东会制度”,到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所建立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再到2013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优先股股东表决制度”,我国始终没有在公司法层面承认类别股东会的合法性,并且三个规范性文件对于类别股东会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导致我国类别股东会制度无法得到长足发展。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类别股东会制度的现存问题入手,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借鉴域外关于类别股东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类别股东会制度的立法建议和相关措施,以期我国类别股东会得以稳定发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类别股东会制度的确立。本部分重点介绍了类别股东会的概念、部分公司制度发达国家对类别股东会制度的探索和我国类别股东会的产生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归纳出了我国类别股东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二部分为我国类别股的界定标准。本部分围绕我国类别股界定标准混乱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通过对域外法律规定和相关理论学说的探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类别股界定标准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为我国类别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本部分首先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类别股东会决议事项不统一这一问题,其次详细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关于类别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法律规定与理论探讨,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统一我国类别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建议与措施。第四部分为我国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部分以我国类别股东会表决程序不一致这一问题为开端,在甄别国内专家学者的建议与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现状,给出了统一我国类别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为我国类别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制度。本部分剖析了目前我国存在的类别股东会会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并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类别股东会会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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