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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们听过以手机短信为证据向借款人追债的事件,也看过以QQ消息为依据寻求前男友还钱的报道,全国各级法院也有采信电脑中的文件、网络服务器中存储的资料等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为什么前些年或者更早,我们没有听说类似事件或者案例,而最近却如“火山爆发”式地喷涌而来?因为信息化、数字化的高速发展,催生出了“电子数据”,督促着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与时俱进。但是,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以来,电子数据并未得到广泛运用,司法实践者们触碰到这类案件,还是很谨慎。为什么?因为目前立法只在证据种类中规定了“电子数据”,至于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却没有相应的规则。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证据,其运用也有自身的特点,且无论何种证据的运用均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没有一个切合实际的运用指导规则或者说是司法解释,司法工作者们也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就表明我国在电子数据方面的立法规定还很匮乏,亟需完善。这也给了我们加强电子数据的理论创新和运用研究的契机。本文正是在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以我国立法采纳“电子数据”为证据类型之一为前提,建立在前人理论建树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运用研究,主要从电子数据的收集、电子数据的交换、电子数据的认定等方面着手,认识电子数据这一新兴事物的特性,以期为电子数据的实践运用提供可供借鉴之建议。第一章,电子数据的概述。从电子数据的含义、特征及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对立统一性三方面入手,深化对电子数据的整体了解,并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见解。第二章,电子数据的收集。收集是运用电子数据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须从电子数据的收集原则、收集规则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全面把握,从而避免电子数据因不当收集而缺乏证据资格。第三章,电子数据的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制度不发达的我国,如何实现新事物——电子数据的证据交换是电子数据运用研究的新领域,本文从电子数据的证据交换的意义、困境、制度构建和操作规则四个方面入手,对电子数据的证据交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第四章,电子数据的认定。如何认定电子数据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的问题,本文抛弃我国对传统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做法,将电子数据的认定分为证据能力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两步进行,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电子数据才能有证明力大小之说,否则直接不能进入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