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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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公众参与空间规划以有效实现对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一直以来是规划法治化进程中的难题。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过程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强调,使得该问题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意义。基于权利范式将公众参与空间规划纳入法治轨道是契合规划民主化理念和趋势的可能路径。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可以界定为在特定空间规划事务中不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个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以权利主体身份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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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公众参与空间规划以有效实现对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一直以来是规划法治化进程中的难题。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过程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强调,使得该问题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意义。基于权利范式将公众参与空间规划纳入法治轨道是契合规划民主化理念和趋势的可能路径。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可以界定为在特定空间规划事务中不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个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以权利主体身份介入空间规划事务并对之施加直接影响的复合性权利。要基于权利范式化解公众参与空间规划的现实困境,就需要解决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背后的若干理论问题。根据阿列克西权利分析三阶层框架,这些问题涉及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之所以称为权利的理由、该权利应被纳入制度层面的诸项要素之内涵、该权利实现的法治保障模式三个维度,这些问题在逻辑上具有逐层递进的关系。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之所以成立具有三方面法理依据:在参与式民主与参与式规划理论视域下,其可被视为规划民主化理念的内在要求,具有受保护的正当性;基于行政权控制理论,其可以弥补“传送带模式”和“专家理性模式”的不足,增益对规划行政权力的控制,具有被承认的必要性;为国际人权法和宪法上参政权规范的法理所支持,该权利是参政权在空间规划领域的延伸,具有法体系的可容纳性。在权利性质上,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意味着人民主权在空间规划领域的部分复归,是具有权力性的权利;其既可为实体权利受影响者所享有,亦可为更普泛的公众所享有,是不依附于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具有宣示、制约、增益功能。宣示功能体现为使公众参与空间规划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规范效力,制约功能体现为应对空间规划历时效应、约束空间规划宽泛裁量、防控空间规划政治失衡,增益功能体现为激活公众参与主体意识、助推空间正义全面实现、增益规划决策公共信任。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权利主体、权能内容和义务主体三个方面。其中,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权利主体可划分为利害关系人和非利害关系人两类。其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可基于自身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而获得资格基础,而非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则需要基于不可拆分的公共利益而获得。由于非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立基于公共利益,除非有法律上的合理路径,否则原则上需要通过组织化方式实现。在权能内容层面,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应当包含获取规划信息、参与规划决策、介入规划监督的权能,这三大权能又可分别视为具有更微观权能内涵的独立子权利。与之相对应,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保障义务应涵盖规划公开、民主和可责三层面义务,其义务主体除却规划行政主体,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规划行政的监督者。上述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构成要素应当在其保障制度的建构中得到吸纳与转化。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保障为条件。经过考察美国的多环节听证会模式、德国的两阶段参与模式、波兰的动议-公众讨论-意见征集模式,可以看到,上述代表性国家对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已有较为充分的法制基础,具体表现为规划信息公开主动导向、规划决策参与多阶段化、规划决策参与程序严密设定、规划制定可监督性的有效塑造。这些制度经验可为我国所参考和借鉴。相较之下,我国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法定化并不充分,存在的问题包括规划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与方式的不足、规划决策参与阶段滞后和程序笼统化、公众介入规划监督路径的局限,相关实践情况也印证了上述制度层面问题的确实性。基于对我国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的制度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未来我国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法治保障的建构理路。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法治保障的建构应当遵循民主优先、良性互动、公平参与、权利限度理念展开。在演进路径层面,未来《国土空间规划法》等空间规划领域立法有必要确认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权利并细化对其的保障;相应地,相关行政、司法维度的实践理念和能力也需有所提升。对于公众获取空间规划信息权的法治保障需要以服务性为导向,扩大空间规划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确保空间规划信息可得性和可理解性;对于公众参与空间规划决策权的法治保障应当以程序性为中心,以公众划分为基础进行规则设计、规范对于公众参与决策方案的预先设定、基于权能理念完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增强空间规划决策组织构造的公共属性、纳入对公众参与空间规划决策的评价;对于公众介入空间规划监督权的法治保障应当以有效性为要旨,强化规划领域投诉举报权的制度性保障、明确空间规划的附带审查方式、探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模式、扩展具有参与性的空间规划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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