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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结构中,公司的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现有的理论模型和经验证据都显示,良好的信息环境(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第三方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改善股票流动性、降低资本成本、降低公司股价低估风险从而避免恶意收购以及降低公司的诉讼风险。公司治理作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环境的重要因素,通过一系列公司内部、外部的显性或隐性制度设定来促进公司提高信息透明度以降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近年来,媒体已逐渐成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环境的重要一环,被认为是新兴资本市场上有效弥补司法保护不足的重要外部治理机制。媒体不仅凭借其所拥有的广泛投资者受众而增加信息知晓范围、改变投资者信息参考权重,同时也会凭借其专有的信息收集渠道、优势的信息分析能力提前曝光公司丑闻、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环境质量。传统讨论的外部治理机制对信息环境的影响往往只是其主营业务的副产品,相比之下,媒体本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经营模式、以报道质量为核心竞争优势的一类独立运作企业,其对信息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也正因如此,媒体对资本市场各参与方相关信息的报道时机、报道内容、报道态度越来越受到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关注,特别是媒体报道所引发的资本市场相关经济后果,一直以来都是金融与财务界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把握中国资本市场上影响媒体的首要因素,并分析该因素对信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报道特征(态度、内容、治理职能)的影响,无论从现实意义进行考量,还是就学术贡献而言,都是极具价值的。 媒体报道行为本质上是媒体对报道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前人对这一权衡的总结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广告收入、关联方资助和信息搜索成本,但这一分析多在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展开,对控制权私利这一影响因素的深入探讨较少,尤其是对政府控制权私利影响下的媒体报道内容、报道态度、公司治理职能的考察,迄今为止鲜有涉及。事实上,政府集中控制媒体在世界范围内是极其普遍的,这一议题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中国报业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环境设定可以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中国政府通过国有报业集团控制以及中宣部(包括各级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包括各级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督导完全控制中国内地报纸,尽管中国内地报业受到高度的政府控制及监管,但新闻的地域属性使得事件发生时、不同地域政府介入其所控制报纸报道的力度明显存在差异,同一政府控制下的报纸之间政府介入力度也有不同,香港报纸由于其对大陆新闻的高度关注以及身处香港这一特别行政区划,提供了一个可供比较的受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报道载体,并且中国的报纸都使用中文进行报道,克服了多国研究中语言文字识别上的困难,政府介入程度的差异以及语言的同质都使得研究政府介入对上市公司信息环境(媒体报道内容、报道态度、公司治理职能)的影响成为可能。 本文首先考察政府如何影响媒体报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态度和内容,选择政府介入程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上市公司事件能够吸引不同政府介入强度的媒体参与跟踪报道,在发行量、广告收入数据无法公开获得的情况下,通过不同类别媒体之间的报道差异对比可以一定程度实现对竞争性假设的排除。基于此,本文首先以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5日为样本区间,以爆发“三聚氰胺”事件的乳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报纸对上市公司的报道,通过两人、异地、同时、反向阅读报道文本并对其进行内容分类与态度判断,最终形成量化数据集。结果发现在“三聚氰胺”这一负面事件爆发后,媒体受到政府介入的程度越强,媒体对企业的报道态度越正面;报纸主办报社所在省份市场化程度越高,非党报的报道态度更加负面,党报的报道态度不随之发生变化;内地报纸对与政府相关内容的报道会比对其他内容的报道态度更加正面,而香港报纸对与政府相关内容的报道比对其他内容的报道态度反而更加负面。 由上可知,政府介入会使得其所控制的媒体更少的报道上市公司负面新闻,减少负面事件曝光的几率,那么政府对媒体的介入是否会影响媒体在资本市场上的公司治理行为?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逐步曝光提供了极佳的研究契机。在我国,违规事件的曝光一般经历提前公开公告、正式处罚公告、公司回应公告三个阶段,其中提前公开公告(尤其是首次)指监管机构向资本市场宣布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的开始,该公告往往提前正式处罚公告数年,并且由于掌握证据尚不充足,公告往往并未详细阐述具体的违规细节。尽管现有国内文献对中国媒体的公司治理职能展开了探讨,但大多未将媒体曝光时间点与提前公告时间点加以比较、也未将负面预测与违规相关预测加以区别,掩盖了中国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事实。经本人全样本阅读报道后发现,由于提前公告自身信息的启示性与非完备性,其后的媒体往往通过引用匿名信息源信息、实地调研等手段提前正式公告数年将公司违规行为予以增量曝光,这才是中国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普遍特征。同时本文还发现,对同一违规事件而言,增量报道的同质性极低,这也极为符合市场条件下的媒体报道逻辑,独创性的报道只会集中受益于第一时间的信息报道方,重复性第二时间转载并不符合经济理性的逻辑,同时也可以看出,这类增量信息并非来自公开的信息渠道,同一时间对增量信息的大批量同质报道并未在本研究中出现,这也是媒体挖掘信息、参与公司治理的极好证明。基于此,为考察政府介入媒体对其公司治理职能的影响,本文以Csmar中国上市公司违规处理数据库中正式处罚公告(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公告以及上市公司回应公告)发布于1999年之后、违规事项至少涉及虚增利润、虚列资产的违规事件为违规样本,以首次提前公告之后90天内违规事件相关报道为报道样本,此外,为了清晰描述本地报纸在观测期内不报道目标公司任何新闻的基本特征,本文还对考察期前两年关注目标公司财经类新闻、但在观测期内未对目标公司进行报道的所有报纸进行特殊报道量设置,进一步完善数据,在控制了上市公司特征、违规事件特征、首次提前公告特征、提前公告跟踪报道考察期间内相关公告数量之后,对观测期间内媒体报道违规事件相关信息频率进行考察。首先,本文发现媒体受到政府介入的程度越高,媒体对企业财务舞弊相关内容的报道频率越低;报社所在省份市场化程度越高,非党报的报道频率越高,而党报的报道频率不随之发生变化;其次,本文还发现政府介入程度越高,其所控制的媒体增量曝光违规行为的频率越低,报社所在省份市场化程度越高,非党报的增量曝光频率越高,而党报的增量曝光频率不随之发生变化,也即,政府介入媒体不仅显著降低了违规公告的报道频率,同时也极大削弱了媒体首次提前公告之后深度挖掘信息、提前曝光舞弊行为的治理能力,而报社所在省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显著促进媒体参与公司治理。为了排除企业所在地报纸样本数据较少所带来的组间样本比较偏差,本文以企业所在地报纸数量为基准对异地报纸、全国报纸进行重复抽样比较,结果发现本文主要结论仍然成立;此外,为保持报纸初选标准的一致性,本文也将考察目标报纸限定为考察期前两年对目标公司财经类新闻有覆盖的报纸,结果发现本文主要结论仍然成立。 本文通过两个独特的研究环境对政府影响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环境(媒体报道内容、报道态度、公司治理职能)展开深度分析,填补了当前文献对政府影响下媒体信息环境相关问题的研究空白,这些研究结果表明,首先,政府的介入显著降低了负面信息的曝光频率,尤其是当事件直接与政府相关时,政府介入痕迹更明显;其次,政府对媒体的介入不仅降低了负面信息的曝光频率,也显著的降低了媒体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再次,不同于党派控制下的媒体更多起到掩饰政客负面形象的功能,政府介入还会出于社会整体福祉的考量,体现为相比于民营企业,政府会为国企营造更为广泛的舆论声援;最后,尽管政府介入占到了主导作用,但中国政府推行的中国报业“转企改制”、报社所在地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从中国报业发展的独特视角一定程度揭示了中国一般性问题在未来可能的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