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制定《中国民法典》一直是我国民法学者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尽管目前法典的制定尚未成形,但学者的呼声与热情日益高涨,人格权如何进行立法的问题便成了民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通过长期的研讨和论证,学界对于人格权立法模式构建的相关问题未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而民法体系的完整性是以人格权立法体系的完善为前提的。本文正是在这一大背景的思考下,分别对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编、一般、具体人格权的体系构成以及人格权的保护方式等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对人格权立法的本土化模式构建提出了整体构想,以期对这一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讨人格权本土化立法下的模式选择问题。本文首先对当前学界的不同学说和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人格权的历史渊源以及立法方式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通过对比较法的借鉴,本文认为,不同国家人格权的立法理念和模式都是由其特定的历史和政治因素构成的,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应当深入考察各国法典立法体系下的体系结构以及价值判断取向,并仔细体味上述立法例之区分,以寻求自己对“人”的应有态度。通过这一分析,文章提出,人格权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第二章主要探讨人格权本土化立法体系结构的问题。本文选择了三个较为重要的内容进行研讨:第一,一般人格权是否需要确权;第二,自然人人格权的划分标准以及包含的具体内容;第三,法人是否需要设置一般人格权以及法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文章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历史渊源的阐释和对其性质的分析,提出我国民法典中不宜规定一般人格权概念,而应当以一般条款替代一般人格权的作用;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包括安全、平等、自由三大类;而法人因其性质的特殊性享有部分的具体人格权而不享有一般人格权。第三章重点论述了人格权在受到妨害时立法应当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人格权法与侵权法对人格权请求权的处理。本文认为,在对待两者的关系的问题上,虽然不同学者之间的观点存在对立或冲突,但这些分歧并非产生于价值判断的结论上,亦并非产生于法律规则适用的效果上,而体现在民法体系的编排上,核心在于民法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体系的设计。从当下民法体系的设置来看,将人格权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中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在人格权的救济方式上,可以按照侵害人格权的救济形态,来构建人格权的保护体系,即构建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助的人格权保护体系。这样划分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救济原因类型化而可能产生的救济漏洞,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依据侵害原因来划分救济形态所导致的重复救济。最后,通过结语对所提出的问题以及阐述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主题进行了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