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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行,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诸多与司法裁判有关的问题日益浮出水面,不仅仅是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社会各届人士都予以充分关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吸引了各界人士的眼球,例如许霆案、云南李昌奎案等等,这些案件涉及到的案件事实、裁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无一不在触动人们的神经。通过对近几年争议性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某些来自民众中的因素发生了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社会上一般将这一因素称之为民意。民意之所以与司法实践产生了如此复杂的关联,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两大原因:其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促使民众本能地关注司法案件;其二,近年来国家越发强调关注民生,要求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这是国家有意识地将民意与司法实践二者结合起来。由于厘清民意的内涵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民意是流变的,还存在真民意与伪民意之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便是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这是司法无法回避的难题。一方面国家要求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牢牢把握社情民意,真正认识民意,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的依据;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应依法审判,法院应依法行使职权,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当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其中的矛盾,做到既依法裁判,又保障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这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案件的分析,引出本文的主题“民意和司法的关系”,并通过梳理概念,分析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与消极影响,从而提出二者应建立一种协调关系。司法应吸纳民意,但是应该通过合法渠道,避免民意对司法裁判的不正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