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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行政与司法之间职能的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行政国家的社会,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各项行为的执行者,既要保证依法行政,又要保障行政效率,法院对待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行为就应当保持审查与尊重相结合的态度。然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实务中都可以发现,在我国行政机关其实是属于强势的一方,而法院属于弱势一方,它在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对行政机关存在着很大的谦抑,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因此,应该借鉴域外经验,在面对行政法解释时,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态度与审查标准。比较法的经验显示,我国只有在结合自身权力机构和运作特点等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审视司法审查等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且据以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才能不断增强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