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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作为信息的载体,在文化交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翻译作为跨文化交际的桥梁,在不同言语间的作用则更加明显。文学翻译作为一种翻译文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译者用一种语言来表达原作者用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翻译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翻译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译者,其地位及存在一直以来饱受争议。长期以来,传统的翻译认为译者是翻译的仆人,是“隐形的玻璃”。直到上世纪中叶,随着文化转向的出现,解构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才开始注重这块“隐形的玻璃”,才开始意识到译者及其主体性在在翻译中的作用,从而将这一视角扩大至文化层面,而非仅限于之前的语言学视角。翻译始于理解,译者的主体性在这个时候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文学翻译则更是如此。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德国功能主义学派其核心理念既目的论。本文拟在目的论指导下去研究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目的论认为一切翻译都是有目的的,本文以《雾都孤儿》两个汉译本为例,采用对比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在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及忠诚原则的指导下,译者的主体性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希望通过对译者主体性的研究,从而更好地指导文学翻译,解决文学翻译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为文学翻译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范式。本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简要论述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第二章是文献综述,概述了目的论三原则以及国内外学者对译者主体性的研究现状。第三章详述有关译者主体性是如何在文学翻译中得以实现的。第四章用对比分析并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法以《雾都孤儿》两个汉译本为例进行具体解析。第五章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及研究上的不足之处进行综述,并对研究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