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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肇始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后来经过了迈耶、弗兰克等多位学者的完善,逐渐成为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不仅在刑事司法判例中屡屡得以体现,而且在立法中也有所采用。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获得许多国家刑法理论的认可。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有多种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另外,有的学者采取积极概念,有的采取消极概念,有的采取综合概念,不同的概念界定反映了学者不同的立场。由于期待可能性是根据行为当时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就是具有期待可能性。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的学者立足于客观的情形,有的学者立足于人。由于不同的人对于期待可能性的认识是不一样的,所以,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应该立足于人。由于各国刑法理论构造的不同,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也有很大差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有多种见解。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基本问题,诸如内涵、功能、理论地位、判断标准,从该理论的提出直到现在都始终存在激烈的论争。近年来,期待可能性理论受到我国大陆地区学者的广泛关注。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学者们也进行了多方的论证。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否可以植入我国刑法,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形成的社会、文化、法律背景为视角,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比对。从而发现,我国现阶段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条件,既存在有利于其本土化的因素,但同时不利因素也不容忽视。若将其完全本土化是不现实的,不仅起不到预期效果,还可能会破坏我国原有的犯罪论体系。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整体本土化,但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刑法仍然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首先,在不改变我国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理念,进行宏观上的吸收和借鉴,将其融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之中。以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为价值取向,引导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从而起到影响刑事立法的“轻法化”和刑事司法的“出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