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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实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和谐进步,创造了世界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自由经济,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由于完全竞争市场在市场经济实践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当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时候,就会发生“市场失灵”,如果出现政府部门监管不能到位、公共服务产品相对缺失等情况,就会导致大量市场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交织凸显,突发性群体事件频频发生,表现形式也趋于激烈,风险点位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我国流通领域市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其风险点尤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三聚氰胺”事件、海口“砒霜门”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时刻刺痛着中国人的神经。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技术、监管队伍等方面,已经远远无法跟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监管任务越来越艰巨,要求越来越高,履职风险也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对有效释放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已经习惯于通过加强市场准入、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的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宽进”意味着一定要跟进“严监管”,否则市场的风险必然会更大。所以,认真研究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风险点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群众打造一个安全、和谐、放心、舒适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对流通领域市场的监管和风险的防范,在机构设置、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系,取得了一些成效,市场经济秩序总体平稳、有序。但是,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很多的风险点位,尤其是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确认、行政腐败以及食品安全、网络经济、预付式消费等特殊领域的市场监管中风险点都较多。当然,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过程中风险点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环境诱因、加入WTO带来的挑战、服务型政府建设浪潮冲击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干部管理体制、市场监管体制划分不清、经费保障体制影响、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影响;既有内部监督机制作用有限、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难以落实等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影响,也有法律法规内容滞后、执法程序规定不够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地方政策干预影响等法律法规滞后的影响;既有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压力、相关部门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行政相对人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非政府组织的严重缺失、行政资源配置的相对失衡等执法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也有干部队伍业务能力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依法履职意识淡薄、行政道德失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等方面的影响。针对这些原因,应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流通领域市场监管风险防范方面的先进经验,从五个方面进行建立健全,以防范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的风险:一是建立多元化的市场风险教育体系,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转变执法监管队伍的市场监管理念,培育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他们的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立法体系,从内容上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执法程序上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行政处罚上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从健全公职律师队伍上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三是建立运转顺畅的市场监管体制和制度体系,理顺市场监管体制,确保市场监管体制顺畅有序、运转协调,完善执法监管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风险监督制约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健全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五是构建长效化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市场风险收集和识别机制,建立市场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建立市场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另外,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流通领域市场在监管环境、监管对象、监管权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都带来了显著的影响,必须要从营造有利于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的外部氛围、充分发挥民族干部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双语教育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风险防范的特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