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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合同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而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合同的必然要求。然而,意思一经双方表示达成合意,则相对独立于合同主体而为一客观存在。由于语言含义多元性、订约主体自身局限性,以及缔约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语义矛盾、词不达意、语义过剩,也即合同歧义现象为一常态。这种情况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须明确的要求相悖,合同纠纷因而发生。这一矛盾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则集中体现为如何解释合同以确定作为法律适用小前提的法律事实。合同解释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是合同解释,谁来解释,解释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又有哪些目的和作用,这是我们认识合同解释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有详加讨论之必要。大陆法上的合同解释是法律行为概念下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表现或具体化。其含义表现为阐明解释、补充解释和拟制解释。英美法系则强调合同成立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允诺,而不是强调内心的合意,与之相适应,在合同解释问题上,英美法不看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而看重表示的通常含义。合同解释表现为阐释、推释与默示条款理论。合同解释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讨论才有意义,合同解释的主体当为有权解释主体,也即法官和仲裁员。无权解释对有权解释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解释的对象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官或仲裁员在司法实践中对意思表示加以解释,相对于抽象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言,其性质为一事实问题。合同解释的目的因着眼于内心意思还是外在表示而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以及意思和表示并重的二元解释理论,本文则从“目的”的词义谈起,论证了合同解释目的是多层的统一,其统一的基础,也即其根本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之真意”。通过合同解释,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合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在对上述基本问题作出剖析之后,本文就合同解释的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习惯解释规则以及公平解释规则一一做出评述,并对它们适用上的层阶关系加以分析论证,在方法的层面上对之做出了回答。通过对合同解释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澄清了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结合我国当前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建构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