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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十二项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准则),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部A股上市公司财报审计业务中执行本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是否影响了审计师行为?尤其是对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性有何影响?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本文从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性角度,实证研究了新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性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了新审计报告准则发挥这种作用的条件。本文选取2016年—2017年A股上市公司经过剔除之后的4914个样本为研究对象,从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性角度出发,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声誉理论为理论分析基础,运用logistic回归实证检验了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效果。另外,本文比较了新审计报告准则对来自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和对位于不同市场化水平地区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性的影响是否有差异,研究结果表明:(1)在新审计报告准则实施后,审计师对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性有显著提高,但对财务困境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性没有显著变化。(2)发现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对财务困境风险和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性显著提高,但对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性没有显著变化;而规模小的会计师事务的审计师对三类审计风险均不敏感,因此,在新审计报告准则实施后,审计师对财务困境风险和盈余管理风险敏感性的提高主要存在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中。(3)将全样本分为高市场化水平和低市场化水平两组后,发现无论是否实施新审计报告准则,审计师对高市场化水平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风险的敏感性总是会显著提高,而对低市场化水平地区的上市公司三类审计风险的敏感性均没有显著变化。本文的结论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者以及政策制定者理解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效果,并有助于对新审计报告准则发挥作用的条件有初步的的认识。此外,本文尝试性地结合中国审计市场的背景,给出了新审计报告准则在发展中国家审计市场中适用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