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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问题。截至到2004年6月中旬,各国(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数(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及反规避)已达680起。其中,美国和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总数居各国之首,分别为112起和110起;其他发达国家,澳大利亚45起,加拿大29起等;发展中国家也占据较大的比例,其中印度76起,墨西哥51起,阿根廷42起,土耳其39起等。在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高居榜首。迄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随着反倾销问题的不断普遍化,反倾销规避如火如荼发展起来,并且其种类不断增加,有效性不断得以加强。反倾销规避及反规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尤其是作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我国,更要提高警惕,深入研究,从多个角度做出防范。 目前,反规避立法的先行者欧盟和美国已先后出台反规避条款,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以维护其反倾销效果。截至成稿日,欧盟已经对我国发起14起反规避调查,其中有8起已做出裁决。今年年初至今,欧盟已针对我国钢缆、钢铁管件、香豆素、活页夹和紧凑型节能荧光灯等5类产品发起了反规避调查。欧盟与美国比较完备的反规避立法,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地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成为各国反舰避立法的典范。而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反规避草案——“邓克尔草案”,虽由于各方的不满意,最终没有达成一致而未被通过,但是,反规避立法的合法性却得以证实,WTO各成员对反规避进行立法是大势所趋。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刚刚起步,尚无完善的反规避条款,仅在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五十条中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3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可以看到,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无任何可操作性条款,这与国际上日益增加的规避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