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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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术界在理论层面不断推陈出新,实务界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两方面的沉淀均在此前的基础上达到了新的高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协议领域也产生大量的司法争议,典型如:判断标准、诉讼管辖、裁判依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于2019年颁行。出于解决当前最迫切问题的顾虑,该解释将主要着力点放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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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术界在理论层面不断推陈出新,实务界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两方面的沉淀均在此前的基础上达到了新的高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协议领域也产生大量的司法争议,典型如:判断标准、诉讼管辖、裁判依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于2019年颁行。出于解决当前最迫切问题的顾虑,该解释将主要着力点放在行政协议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纠纷。然而,案涉纠纷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法律关系是适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前提。此项程序实际为行政协议的司法判断标准问题,但具体应当采纳何种标准,该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圆满的解决措施。因此,本文立足于现有的学术研究和规范体系,分析行政协议在我国的流程演变,明确与既有制度的界限划分,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之后对现有司法判断标准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整个过程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协议司法判断标准的现状,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引出当前行政协议司法判断标准的不足:法院在处理行政协议的案件纠纷时,由于规范体系确定的判断标准难以操作,致使行政协议基本的定义问题往往被回避。而司法实践对问题解决的后继乏力,促使研究的重点转向深度发掘行政协议的理论储备。第二部分梳理了行政协议在我国的演变流程和规制体系,以明确行政实践和立法探索两条路径在具体操作方面的价值选择。通过这一基础确定完善行政协议司法判断标准的方向,可以有效聚合行政和立法力量的共识,最大程度满足多方的实践需求,减少新判断标准实施的阻力,从而推动行政协议司法判断标准的完善措施尽快落地。第三部分探究了行政协议制度内在的识别运行逻辑。即行政主体参与的合同都应该划归行政协议,行政主体固有的高权属性才能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得到应有的规制;而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在合意要素之下实现区分,最终实现了高权领域的协议。由此,行政协议构成与民事合同、行政行为的区分,均涉及到各自的应用,在本质上影响其判断标准,必须从行政协议制度的内在运行逻辑来直面彼此的混淆。只有从制度本身出发明确行政协议的边界,才能扫清司法机关界定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障碍。第四部分立足实践需求完善现有的判断标准。首先,在分析考虑众多要素之后,引入“行政主体标准”作为判断行政协议的唯一要素,从而将有行政主体参与的合同都划归行政协议;其次,在行政实践中,除法定行政主体之外,数量众多的拟制行政主体扮演了行政协议实际操作者的角色,对于此种的行政协议判断,按照实质因素也应当纳入主体标准的认定范围;最后,行政主体标准审查依据的级别,涉及到了行政协议的效力范围,而现有的审查依据偏向于民事合同的规范层次,在此方面的妥协很可能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利益。行政协议的审查依据作为行政主体标准赖以实施的规范,应当将其级别延伸至规章。以上三者,共同构成行政协议司法判断标准完善的重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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