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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欧盟外交战略和安全战略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联合国第二十五届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欧洲议会将气候变化挑战升级为气候紧急状态。随即,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绿色新政》。这项全新发展战略的支柱内容之一就是大力开展“绿色新政外交”、积极谋求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者地位。若要争取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大力开展对外气候援助是必不可少的一个举措。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定义,气候援助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两个方面。在欧盟的气候外交战略中,气候援助是其优先事项之一。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援助政策始于2003年,从此,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援助政策不断更新,逐步纳入新的领域或加强对某些领域的重视。欧盟气候援助政策的推进虽然也经历过些许波折,但气候援助的规模和深度始终在不断扩大。如今,欧盟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共气候融资的最大提供方。欧盟的对外气候援助灵活地将公共和私营融资相结合,发挥援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私营领域的气候友好型低碳投资;但局限性在于资金援助领先、但技术转让落后,而且主要集中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欧盟的对外气候援助在官方发展援助的框架下开展,当前主要的援助渠道有三个,分别为“全球气候变化联盟+”、欧盟对外投资计划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气候融资与技术转让机制。总体来说,欧盟气候援助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维护自身利益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同时,客观也提升了受援助国家和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做出了贡献。然而,欧盟气候援助政策及其实践的有效性仍有待提高。一方面,欧盟内部分工不明确,而且针对援助资金等关键问题分歧严重;另一方面,欧盟与受援国之间由于出资透明度不高所以信任度低,并且受援国以腐败为代表的国内问题也是气候援助开展的障碍。若要走出有效性困境,欧盟需要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各成员国的比较优势,避免重复和无效援助。同时,欧盟应加快制定更明确的气候行动路线图,建立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系统,并且提高技术转让等“智力援助”的比例,从根本上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