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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对乡村的治理与控制是其政权保持稳定的基础,而源于农业的田赋更是整个王朝机器运作所依赖的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有清一代,正式的国家政权机构只建立到州县一级。官方曾试图在乡村推行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用里甲主赋税、保甲主治安,通过这两套体系对乡村社会施以控制。然而,对统治者来说,合乎理想的制度可谓从未实行过,不论保甲制还是里甲制,在实际执行中,皆因时因地而异,到十八世纪,此类“官方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各种非正规的做法,由“里书”、“乡保”、“地方”、“乡地”等各种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员来承担保甲、里甲的职能。笔者通过对清代直隶9府54州县乡村社会组织进行比较、考辨,发现各县均采行了种种非正规的做法,不仅体制上有里社、保牌两种,结构上也分三级、两级,各地均实行了适于本县的治理模式。根据里社、保牌设置情况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直隶省各县的乡级组织呈现出五种不同类型——宝坻模式的里甲制、定州模式的里约制、单一制的保牌模式、单一制的里社模式、“县—村”两级结构的乡地制。这些乡级组织中的“里书”、“乡保”、“地方”、“乡地”等办事人员在乡村治理中至为重要,他们协助官府对乡村进行田赋的征收和差徭的摊派,并在一定程度上负责地方治安,缉拿盗匪等责。在清代专制集权的官僚体制下,直隶省的乡村治理呈现出一种多样性:各地没有遵循国家规定的划一模式,均采行适宜自身的各种非正规做法,并随着实际情况而不断调整,产生了类型多样的乡村组织。官方对乡村种种非正规组织的默认甚至依赖,也表明国家权力无意将绝对控制深入到最底层。这种“国家——乡村”的关系是一种双向、上下共通和兼容的,体现了一种官、民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治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