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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现代慈善的基本模式之一,因其设立程序简单运营较有弹性和效率,被普遍认为是民众投身公益事业门槛较低的一种方式。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直至2008年我国才出现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信托。~1随着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慈善信托概念的提出,我国慈善信托事业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备案项目逐年增加。在这一片繁盛的景象背后,税收痼疾令各界忧心忡忡。审视我国慈善信托制度,无不是体现着国家对其的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也强调给予税收优惠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具体规则迟迟无法出台,税收制度规范长久缺位。这导致慈善信托年度报告中时有标明无法给予委托人税收抵扣发票之言,并暗含殷切期盼相关税收法规早日出台之意。设立之初无法给予委托人税收抵扣,运营过程中参照一般经济业务税收制度缴纳税款,负税甚至可能超过私益信托,这样的尴尬成为所有慈善信托项目面临的普遍问题,学界直言税收政策的不完善阻碍了慈善信托事业发展。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困境,是由于现有税收法律制度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导致的,具体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问题,作为具有慈善性质的项目,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缺乏执行力,这从根本上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湮灭民众参与热情;二是涉及多环节重复征税,我国税收征收与财产权转移相关联,慈善信托的多次财产转移可能涉及财产多次收税问题,给慈善信托带来负税压力;三是避税,信托的血脉中根植着避税的基因,慈善信托亦不例外,在发展慈善信托初期此问题并不明显,但域外相关事例早已不胜枚举。正视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缺位而导致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破解:其一,构建慈善信托税收实体规则,慈善信托有别于私益信托,应当依据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对慈善信托的纳税主体、税种、纳税对象进行规定,对现有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二,确定慈善信托税收程序规则,通过征管制度设计完善慈善信托税制。具体而言,通过对税收优惠、规范重复征税、反避税程序进行构建,并完善监管制度,保障慈善信托各方利益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慈善信托税收制度以保障慈善信托制度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