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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完善的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为探索构建我国完善的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本文首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医疗责任鉴定中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医疗责任鉴定结论冲突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并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立法方面对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司法鉴定的内涵及范围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患方及医方的现实利益选择;鉴定专家思维方式的差异。其次,本文分别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各自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剖析,在此基础上又对国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的有益启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中立化;严格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意识;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以及吸取鉴定人当事人化的教训,防止利益驱动的影响。最后,提出统一我国医疗责任鉴定体制,建立医事鉴定模式。同时对我国具体的医事鉴定法律制度进行了构建:设立医事鉴定中心;建立医事鉴定人制度;建立医事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度;确立医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完善医事鉴定结论书。本文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概括描述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二)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医疗责任鉴定制度。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探究其特点。从而为完善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相应的借鉴。(三)本文通过论述我国现行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鉴定体制,并通过对我国现行国情、法律体系的分析考量,从而对我国现行医疗责任鉴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