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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等原因导致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担应用的混乱局面。因此,在民事证据立法时很有必要创制具有可操作性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含义、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的异同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予以辩析,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容予以阐述。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有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实现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取向,故本文第一部分对以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问题作了阐述。 文章的第二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两个方面论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应包括以下两个规则:一是主张者举证规则,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确立主张者举证为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当事人提出主张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基于一定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或反驳的也应提供证据。二是法律规范分类规则,即主张者举证规则不能解决当争议事议不明而对方当事人亦无力予以证明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况且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也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不作裁决。解决这个问题,应从民事审判实务角度出发,以便于法官审理案件时规范、合理、便捷地运用举证责任为目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规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主张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分配制度,它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原则而提出的,与“正置”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成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它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该特殊规则的特点及其适用应具备的条件即成为本部分阐述的重点。 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务者,从司法实践的必要出发,对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有一种由衷的关注和思考,但在能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上,成文的大家论述及前辈文章却是吝音的,笔者认为倘能有限度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些微权利,将能弥补法律的漏洞,滞后性是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是对立法之日起的法律现象的总结,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变动的,法律颁布后必然会遇到立法时尚不存在的一些新情况,致使法律与社会生活产生脱节,当遇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公正的解决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时,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选择。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个案的公正。法院裁判所依赖的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决定着案件审理是否公正,有助于事实推定这一证明手段在诉讼中的运用,也是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的。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各种学说的共同特点是主张把举证责任分配权交给法官裁量,由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有其为法律的创制,完善进言的功能,同时,指导和规制司法实践亦是其应有之义一一本文第四部分即着重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侵权民事责任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之分,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也有所不同,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要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要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