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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作为合法与非法证据之间的灰色地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当前立法对其规定甚少且存在诸多问题,由此造成瑕疵证据适用的诸多困境,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应如何尽可能的减少瑕疵证据的出现,本文,笔者将从相关法理入手,分析我国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关于瑕疵证据的解读,并尝试对瑕疵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和分析学术界对于瑕疵证据的不同界定,对瑕疵证据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重新的界定。最后介绍瑕疵证据适用正当化原因。第二部分,以比较法视野介绍国外瑕疵证据的适用现状。笔者选取美国和英国,德国和日本,通过对这四个国家的瑕疵证据适用现状进行介绍,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笔者主要就介绍瑕疵证据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是列举式的条文规定过于局限,再者,瑕疵证据适用的程序法缺失,包括瑕疵证据的审查主体,补救方式,补救标准等均未进行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不规范取证,补救后的审查缺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到位,公检法机关审查动力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阐释了瑕疵证据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首先明确瑕疵证据适用中必须遵从的原则,限度适用原则,善意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其次,规范瑕疵证据适用的程序设置。构建法院主导的审查主体,明确补救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补救后的审查标准。再者,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明确瑕疵证据适用中的当事人权利。最后,通过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来减少乃至杜绝笔录类瑕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