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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并非圣洁物。实践表明,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可能存在降低服务质量,违规使用资金等失范行为。对此,为确保公共服务绩效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构建多元问责网络。但是,当不同的问责主体根据自身的问责偏好,通过不同的问责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问责时,使社会组织难以应付,导致组织功能紊乱,破坏组织的建设,最终造成“多重问责失序”。所以,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多元问责网络中,为实现有序问责,问责偏好与组织使命越吻合的问责应优先得以实现。当然,各问责主体应当提出与公共服务绩效和组织成长相关的问责要求,避免给社会组织带来多余的负担。然而,当前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多重问责状态并非理想,呈现一张病态的问责网络——“多重问责失序”。由于问责主体地位及其不平等,问责优先性措置,导致问责主体协同不足,问责合力发挥不强;问责过程,目光短视,过于迷恋经济效益,导致问责异化,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问责结果仅为了展示短期获得的“成功”,忽略问责的目的是促进组织成长。问责本质上是治理工具,是为实现公共服务目的和促进组织成长的工具。所以,为确保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使受益者真正得以普惠,必须实现多重问责的有序性,从而形成有效的问责合力。对此,本文认为必须明确问责的目标和原则,避免与服务绩效和组织使命无关的多余问责;建立权威性的评估标准,完善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程序公平、结果公正;拓宽问责渠道,强化受益人问责,营造良好的社会问责氛围,促进多元主体协调问责;建立共同的问责愿景,实现多元问责的无缝隙对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问责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回应效率,以免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应付不同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