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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破产犯罪立法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必然现象。在破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犯罪。而破产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非经济指标所能衡量。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破产犯罪制度体系也较为完备。我国对破产制度和破产犯罪的理论研究尚未系统化,相当部分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而现实中司法界面临的破产犯罪形势却十分严峻。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完善我国破产犯罪制度、规制破产犯罪迫在眉睫。本文将就破产犯罪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犯罪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约3.0万字,整体结构由前言、正文、结论3部分组成。其中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笔者写作的缘由,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进行了总结。本文首先对破产犯罪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进行了简要介绍,明确了破产、破产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特别是对中外破产犯罪历史沿革的介绍,明确了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破产犯罪立法方面存在规定缺乏系统化、惩治主体过窄、破产法与刑事立法不衔接、刑法处罚规定不明确等立法方面的缺陷。本文的主要内容在于对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构想。在立法模式构想方面,本文借鉴国外(境外)破产犯罪立法模式,提出了“单行型”立法模式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在罪名体系设置方面,在整合梳理我国现有有关破产犯罪罪名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立法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和审判实践现状,尝试性设置了由虚假破产罪、过失(懈怠)破产罪、妨害破产罪、违犯破产义务罪等七种罪名构成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在对破产犯罪个罪分析过程中,本文依托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对破产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较详尽地阐述,与此同时,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以特定刑为主、以财产刑为辅、增设资格型、禁止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处罚构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