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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通常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以下简称“MAP”)以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然而,随着国际税收日益复杂,MAP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不能解决所有国际税收争端。为此,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努力推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税收争端。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有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之分,美国早期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都是自愿仲裁。2006年后,美国、德国、比利时、法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家或通过修改现有的税收协定或通过备忘录形式引入了强制税收仲裁,这体现了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发展趋势。意在消除其领域内双重征税,建立统一欧洲市场的欧盟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关于避免因调整关联企业利润引起的双重征税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Double Tax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justment of Profits of AssociatedEnterprises,以下简称“EU Convention”或者“《仲裁公约》”),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税收仲裁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2008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以下简称“《税收协定范本》”或者“范本”)第一次引入了国际税收强制仲裁,鉴于全世界上2000多个税收协定基本上都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模板,OECD在范本中引入仲裁一定能推动该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产生背景、概念和主要特征,然后,以美国、欧盟和OECD的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立法实践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该仲裁方式的主要内容。最后,在此基础上回答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引言、第一至第四章以及结语,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因和写作目的。第一章是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概念特征,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了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和相互协商程序的关系。第二章是美国及欧盟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立法和实践。本章主要以美国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方式和欧盟《仲裁公约》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在美国和欧洲的立法和实践情况。第三章是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新发展—OECD税收协定范本引入税收仲裁。本章主要是通过研究OECD范本第25条新引入的第5条款—仲裁条款来研究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最新发展。第四章是对我国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的思考。本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引入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提出我国引入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在法律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