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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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自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该罪由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延申而来,因为当年的投机倒把罪发展到后来外延笼统不清晰,逐渐偏向政治性罪名,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拆分为非法经营罪等罪。
  1997年《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有如下几个特征:“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非法经营行为”,以及兜底条款,其用意主要在于区分一般违规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本罪从设立以来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在稳定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自身的一些缺陷,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口袋化”问题严重。本文即打算从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以期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呼应刑法谦抑性的特点,体现刑法的底线作用。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别从立法、司法方面阐述了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表现,详述了多次扩张对非法经营罪行为结构的影响。除了立法不断扩张外,司法解释的扩张不可忽视,有关非法经营罪这一罪的司法解释现已涉及到其他领域,比如电信、外汇等等,扩张之广已经引起各界关注。本部分更是通过个别案例的简述来体现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方面的扩张。
  第二部分对应第一部分的内容,分别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分析了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的原因,不仅有罪状设置的原因,也包括了司法主体等各种原因,并对这些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特点和本质,阐明如何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明确非法经营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接着从非法经营罪的特点出发,明确罪与非罪的底线;最后针对兜底条款的不断扩张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非法经营罪在实际中的准确应用起到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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