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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人工智能正在不断的影响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司法机关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司法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但科技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采用理性、发展的眼光看待新生事物,切莫急于求成。
本文首先通过简要梳理人工智能的基础概念与分类,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支撑,结合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现状,分析发现人工智能为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于是在文章第二大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价值目标,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同案同判、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效果显著。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并不具备人们想象中的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感性、社会性及自我意识,所以仍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于是在本文第三大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的利弊以及人工智能裁判模式存在的诸多缺陷,总结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对传统法官裁判模式的影响,如法官对于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弱化司法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系统的硬性约束会使法官正当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司法亲历性无法得到保障,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裁判责任主体问题都会因为人工智能的介入而受到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加之技术水平与数据质量的限制,令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止步不前。因此,在本文第四大部分,尝试提出将传统司法裁判与新兴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有效融合的协调方法,以缓和新科技与传统模式的冲突关系。从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为人工智能划定合理的适用范围,增加程序正义的相关措施,优化技术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尝试性建议。为今后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与审判实践的发展方向,推动两者互利共赢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首先通过简要梳理人工智能的基础概念与分类,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支撑,结合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现状,分析发现人工智能为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于是在文章第二大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价值目标,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同案同判、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效果显著。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并不具备人们想象中的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感性、社会性及自我意识,所以仍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于是在本文第三大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的利弊以及人工智能裁判模式存在的诸多缺陷,总结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对传统法官裁判模式的影响,如法官对于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弱化司法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系统的硬性约束会使法官正当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司法亲历性无法得到保障,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裁判责任主体问题都会因为人工智能的介入而受到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加之技术水平与数据质量的限制,令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止步不前。因此,在本文第四大部分,尝试提出将传统司法裁判与新兴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有效融合的协调方法,以缓和新科技与传统模式的冲突关系。从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为人工智能划定合理的适用范围,增加程序正义的相关措施,优化技术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尝试性建议。为今后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与审判实践的发展方向,推动两者互利共赢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