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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来自已经被废除的投机倒把罪,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以空白条款的形式来确立其罪状,但空白罪状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一条文本身导致了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的范围,经常被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加以丰富,再加之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时的“灵活”应用,非法经营罪被一步步地扩张成一个涵盖范围极为广泛的罪名。如何精确理解和把控非法经营罪的本质,预防该罪规范内容的扩张,避免对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严重挑战,这既是理论界必须加以思索探讨的内容,又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论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视角,分析堵截性条款的立法根据及相应的理论争点并且针对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聚焦于司法实践中,笔者查阅并分析了有关于堵截性条款的司法解释,同时针对司法解释中不断扩张适用堵截性规定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即“有恶必罚”的观念回归、司法机关出于诉讼上的便利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来规避其他罪名的认定困难,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归属于行政犯的范畴,故而其入罪时应当同时考量其行政与刑事上的不法性。堵截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定罪后屡次遭受诟病很大程度上是审判者违反了行政犯的判断规则,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堵截性条款入罪的前置法的关系,忽略合目的性原则。
基于此,笔者主张司法实践中在规范适用非法经营罪堵截性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行政犯的判断规则,在认定行政犯的过程中,坚持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前置性法规既不可忽视,也不可过于依赖;在司法解释中,立法者在针对社会中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时应当恪守底线,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本身,并非立法者穷尽所有罪名之后所选择的“归宿”,针对法官在审判中将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堵截性条款入罪的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法官解释法律时要合理的运用多种解释的方法,不可为了定罪而定罪,惩罚犯罪并非刑法之目的。总之,非法经营罪堵截性规定的规范适用离不开立法、司法两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堵截性条款才能早日摆脱“口袋罪”的诟病,从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本论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视角,分析堵截性条款的立法根据及相应的理论争点并且针对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聚焦于司法实践中,笔者查阅并分析了有关于堵截性条款的司法解释,同时针对司法解释中不断扩张适用堵截性规定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即“有恶必罚”的观念回归、司法机关出于诉讼上的便利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来规避其他罪名的认定困难,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归属于行政犯的范畴,故而其入罪时应当同时考量其行政与刑事上的不法性。堵截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定罪后屡次遭受诟病很大程度上是审判者违反了行政犯的判断规则,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堵截性条款入罪的前置法的关系,忽略合目的性原则。
基于此,笔者主张司法实践中在规范适用非法经营罪堵截性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行政犯的判断规则,在认定行政犯的过程中,坚持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前置性法规既不可忽视,也不可过于依赖;在司法解释中,立法者在针对社会中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时应当恪守底线,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本身,并非立法者穷尽所有罪名之后所选择的“归宿”,针对法官在审判中将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堵截性条款入罪的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法官解释法律时要合理的运用多种解释的方法,不可为了定罪而定罪,惩罚犯罪并非刑法之目的。总之,非法经营罪堵截性规定的规范适用离不开立法、司法两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堵截性条款才能早日摆脱“口袋罪”的诟病,从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