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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18世纪最了解中国的法国人和世界级的法学家之一,孟德斯鸠的中国法律观对中西方学界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17、18世纪的西欧国家所普遍关注并多所向往的中国却被孟德斯鸠判定为封建专制政体的典型,而成为他批判法国现实政治的“武器”和参照。孟德斯鸠所开启的理性省察和批判中国传统政制法度的学术理路,无论其得失,迄今仍对中国人反思本国法律文化传统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孟德斯鸠考察中国政制法律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其“法的精神”学说。他认为,每个民族的法律都受政制、道德、宗教和气候、地理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紧密相连,综合而形成了“法的精神”。其指向的是对事物本质的探寻,它既重视理念的逻辑,也强调理念在经验世界的实现。“法的精神”表征了孟德斯鸠揭示法律理念所具有的深刻的历史意识以及理念现实化的客观实在意识,这已接近后来黑格尔的民族精神概念。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的种种关系之中,孟德斯鸠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跟政体的关系。他区分了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政体模式,并探讨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精神原则,即德性、荣誉和恐怖。不同政体下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特征。孟德斯鸠论述中国法律始于对中国政体的分析,对中国法的精神的探寻则落实为对中国政制、礼教和社会特质的判解。作为专制的典型,中国专制政体充分体现了恐怖的精神原则,其形成则与气候、地理、社会结构、伦理、风俗等因素紧密相关。孟德斯鸠对中国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政制和礼教方面,而这两者实际是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合一的情况是中国的特质,并详细分析了中国人是如何实现这一结合的,这表明他对中国用礼教治理国家的政制模式有着相当清醒的认识。尽管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礼教表示了赞赏,甚至认为这是中国统治成功的秘诀所在,但也尖锐地指出“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并由此对中国的总体精神实质进行了根本性的批判。但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他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把握不足。孟德斯鸠的理论中不乏矛盾之处,他对中国政制法律文化的认识同样如此。他关于三种不同政体的划分是否具有价值上的等级,尤其是对于各种政体的优劣评价,迄今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他认为东方专制主义有一种自然的必然性,而这是与他对专制制度的价值判断相悖的。“法的精神”在理性与经验、绝对与相对之间可能存在张力,而这些张力最终指向的意图在于凸显立法者的作用。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在平衡中去考察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环境中更好地实现“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最终意图在于教导立法者。中国问题实际是他讨论立法者问题的例证之一,而且是一个得失兼有的例证。他对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虽以批判为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优长,尤其是肯定了中国立法者在不利的自然条件下针对专制主义弊病所作的一些立法尝试。因此,探求法的精神并在具体环境下更好地实现“法的精神”是他的经验政治学留给后人最大的启发,也是其中国问题的真正启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