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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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及相关问题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为依据,联系国外有关保险利益的学说及立法实践,对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确定和适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论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涵义、应用价值、构成要素以及具体种类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正文分五章。
   第一章主要剖析了保险利益的涵义及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价值,以为后面的研究提供一个理论的前提。对于保险利益的涵义,国内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经济利益说、法定关系说及适法利益说;我国立法采用适法利益说,要求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确定损失补偿范围、防止赌博发生及防范道德危险发生。
   第二章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之构成要素与类型做了系统的分析。保险利益需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及可计算性。保险利益的基本类型有:基于对财产享有的权利而产生的现有利益、基于现有的财产权利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及责任利益。
   第三章重点分析了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方法。作者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及主体要求,并提出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观点。本章对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各类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方法。与此同时,作者还结合对国外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评析。
   第五章则在考察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之现行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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