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宪政理论为切入口,通过对宪政概念及其内容进行解读与分析,得出宪政的本质就是在限权宪法治理下的民主政治,其基本要求是“有限政府”和“权利保障”这一根本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司法审查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宪政内在地要求限政,所以,刑事司法领域的警察权和检察权,在本质上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也就应当具有法定性、有限性等特征,并应受到独立的、中立的、以适用法律为职责的法院的监督与制约。在现代国家行政权普遍扩张的趋势下,警察权和检察权受到法治主义和司法审查的双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刑事追诉活动不致异化为片面的治罪活动,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并最终保护作为整体的公民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在我围,警察权具有宽泛的特点,而检察权则存在定位偏颇的问题,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表现出“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等有违现代诉讼珲念的弊端,因而也就更容易、更经常发生刑讯逼供等酿成冤饭错案的情形。而司法权的不独立,司法权不能形成对警察权和检察权的有效制约(栩反,后二者却可以制约司法权),则使得司法的救济功能很难得到彰显。兀论是从建设社会丰义法治围家需要出发,还是从落实宪法“围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等考虑,我国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都应当进行整体的改革,具体讲来,就是按照宪政的根本要求,重新配置刑事司法领域的国家权力:一方而,通过对法律的调整和修订,使警察权处在可控、有限的范围之内,使检察权符合法治国家普遍性的权属定位,另一方面,还应建立起司法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矫正与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