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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对于我国长期以来环境案件存在的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的乱象来说无疑是一剂良药。但是,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并运行后一段时间后,逐渐显现出衔接机制在法律中的位阶较低、可操作性难度大、移送时机标准、证据的转化及衔接主导机构不明确等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使也不到位,使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不顺畅,信息传递也不畅通。因此本文结合现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运用法律解释学中的诸多解释方法,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通过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在制度主体上明确检察机关的本位职责;在法律层面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指导作用;就具体的解决方法来说,建立大案通报机制的信息共享平台,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置专业环保警察制度。同时,在衔接机制下区分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主体、接受主体、时效和证据标准等问题,明确行政证据的地位和转化方式。此外,在外部监督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完善此类案件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起诉、惩罚机制,确保避免人为因素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引言部分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作了简要的引述。介绍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和内容,阐述了它对司法实践和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的重要意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衔接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因此,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系统地论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关内容。首先,追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立法目的,剖析其理论基础,以期为实践中正确运用该机制提供理论支持。界定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关概念,对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环境案件的移送程序,受理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其次,在承接前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阐述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立法现状,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以河北省为例,梳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实施现状。再次,结合《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的数据,分析现阶段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从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的职权和意识层面,对现阶段现存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多层次原因进行剖析。最后,本文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层次原因的基础上,从衔接方式和衔接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诸多问题的对策,如制定高位阶的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方式、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加强环境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以期从立法、执法、监督的层面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