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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政治民主思潮的推进,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政府职能亟待转变,行政作用不再限于传统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理念,新型的行政管理创新模式应运而生。兴起的行政契约理论便是公权力在新时代新环境下突破传统行政法理论桎梏而发展的有效推进行政政策与行政管理目的之理想且高效之手段,纵然有关行政契约理论上的争议尚未结束,但相对于西方而言,我国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滞后于实践的进程。当前行政契约立法化或者草拟司法解释之所以倍感困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于缺乏对一个个具体案例的细致研究,缺少充分的实证基础。为了契合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本文选题旨在尝试厘清行政契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从实务中探讨行政契约广泛适用的困境与救济途径,通过大量个案实证行政契约广泛适用的理论与制度困境,反之亦从个案中分析行政契约风险防范的司法救济,为有效控制公权力失范与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则提供素材。本文分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引言主要是对国内关于行政契约制度的优越性进行论述,进一步从侧面揭示行政契约在行政法活动中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今后构建行政契约制度以及运用过程中能动性的发挥这种功能的必要性。当然对于契约广泛适用的困境与救济问题的关注是进行研究探讨的重中之重。正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个案处置的实证角度出发尝试厘清行政契约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源流,包括对行政契约的界定标准、行政契约的分类及形式等。在理论梳理过程中同时学习并借鉴国外有益之理论。这不仅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加快建立完善的契约制度外,更要从立法上来加以严格控制。第二部分:通过列举多个行政契约案例,从而理论联系实践,对具体行政契约广泛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制度困境进行个案研究。行政契约既然是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为标的且行政法律关系必然会涉及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理所应当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特权,既然行政契约的内在已经决定了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是不均衡的,那么应当尽量将这种不均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杜绝公权力的失范,损害合法的私权。并且本文不再仅单纯关注行政契约广泛适用中公权力失范的可能性,同样也重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可能存在契约相对人出卖公权力现象的规制。第三部分:评述当前我国对于行政契约救济途径的现状。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民法与经济法理论的桎梏,我国行政契约救济制度建设存在诸多缺失,再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造成了原有的救济制度的取消,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现有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进行深刻反思与重构。第四部分:通过对西方国家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设计的比较与学习,我们从中能汲取的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将行政契约的救济不仅要重视司法内的救济,更需要考量司法外救济制度的构建。基于大量立法文本与案例的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契约救济制度,主要围绕司法外以及司法内的救济进行阐述,确立行政契约适用公法与私法并用的司法审查规则,基于行政契约双方都有违约的可能,故在司法审查内容上也应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