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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此类犯罪在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推动下,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蔓延,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棵毒瘤。面对来势凶猛的“涉黑”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及时作出了法律反应,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12月、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作出相应的司法、立法解释。这些立法、司法举措在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实践参照系、立法过于仓促等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仍然不够细密、全面。这些疏漏在理论及实践中引起了不少困惑和争议。 本文从丰富理论和便利实践的角度出发,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现状、立法沿革、构成要件进行归纳与分析,提出了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本罪,应当以实际起组织、领导作用为确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的标准,以双方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达成意思一致为确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的标准等见解,并建议修订刑法,追究单位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刑事责任。另外,文章还对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个界线以及“打早打小”政策的完善进行一定的探讨,以求为当前“打黑除恶”斗争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