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大到国家社会管理,小到我们的衣食住行。网络占据了我们生活很大一部分,把我们的生产生活变得非常简洁高效。通过网络我们的工作学习效率大大地提高了,网络上可以快速的获取到我们想要的信息,数据资源之大前所未有。但是,我们在一边尽情欢舞尽情遨游网络世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将网络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将目光转向如何通过网络获取非法信息,从而快速获得不正当利益。人们把这类侵权行为统称为网络侵权。与一般的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形式种类多且隐蔽,侵权的信息藏于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不易被查找,以至于侵权行为人可以肆无忌惮的传播侵权信息,等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时候,损害后果已经很严重了。那么当一个网络侵权案件出现的时候,除了侵权行为人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又该是什么责任。因此,研究该课题为准确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责任,对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分类以及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界定,分别介绍了国内和国外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看法: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应从广义角度去把握和理解;其次对网络侵权的特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最后从两方面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问题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内容。首先阐述了注意义务的判定问题,另外需关注注意义务程度和内容区分的问题;其次对于我国相关法律中涉及注意义务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和总结。从而在此基础之上,使网络服务者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分为两类,一般注意义务的内容和特殊注意义务的内容。
第三部分讨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首先理论界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有的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参照国外立法,域外国家的归责原则,也是经过了不断地发展完善和进步,首先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过法律和实践的不停更新完善,最终确 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最后是本文对归责原则的思考: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适。同时,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举证不能,考虑到平衡当事人间的社会公平正义,在有一些领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部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问题。首先介绍学者们对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形态的不同观点: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次参照了国外其他国家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最后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否只有连带责任?本文主张对其进行双层建构,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分类以及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界定,分别介绍了国内和国外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看法: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应从广义角度去把握和理解;其次对网络侵权的特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最后从两方面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问题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内容。首先阐述了注意义务的判定问题,另外需关注注意义务程度和内容区分的问题;其次对于我国相关法律中涉及注意义务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和总结。从而在此基础之上,使网络服务者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分为两类,一般注意义务的内容和特殊注意义务的内容。
第三部分讨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首先理论界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有的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参照国外立法,域外国家的归责原则,也是经过了不断地发展完善和进步,首先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过法律和实践的不停更新完善,最终确 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最后是本文对归责原则的思考: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适。同时,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举证不能,考虑到平衡当事人间的社会公平正义,在有一些领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部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问题。首先介绍学者们对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形态的不同观点: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次参照了国外其他国家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最后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否只有连带责任?本文主张对其进行双层建构,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