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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央地财政关系历经多次改革并不断完善。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的央地财政关系在政府间治理主体的权责清晰化方面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特别是权责不清的问题较为严重并成为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为此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为财政体制改革定下基调。财政事权划分方式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其可分为项目法和要素法两种方式。按项目法划分体现为权责的整体迁移,按要素法划分则时常体现为决策、执行、监督等事权要素划分配置在不同的政府层级。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各国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更可以综合起来取长补短。基于我国的国情,按照要素法划分与配置权责有其自身的优势。不过与项目法相比,要素法在权责的划分匹配上无法实现自然的内洽,再加上我国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常常混淆两种方式,造成了央地财政关系权责不清的状况。因此我们需要对事权划分的要素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在介绍央地财政权责关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阐述和分析了我国央地财政权责关系及其划分方式的历史沿革。然后说明了我国央地财政关系权责不清的状况,并从财政事权划分的改革不及时不到位、按项目法划分无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内洽、事权划分方式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被混淆这三个方面分析了导致央地财政关系权责不清的原因。同时指出从事权划分方式的角度切入改革,有利于建立权责清晰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接着本文分析了影响我国财政权责划分方式选择的因素,认为按要素法划分和配置权责更符合我国的国家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与政府治理能力,但在部分领域也可以借鉴项目法的划分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最后本文认为应根据决策权与支出责任、执行权与执行责任、监督权与监督责任这几大事权要素来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和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广义的财政权力与财政责任的清晰划分与合理配置。具体来看,按要素法划分与配置权责时,决策权中的“做什么”由中央决定,以保障统一;对“做到什么程度”进行分类分档管理,扩大地方自主权;同时支出责任应与决策权匹配。执行权与执行责任应根据一定的规则尽量划归给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共同事权上,中央需承担更多的权责,主导执行并明确央地各自的执行权责。另外,应根据决策模糊性与利益冲突性的程度分类协调决策与执行。就监督权与监督责任来看,应在健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地方自行汇报机制的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央地联合监督的体系。最后要继续完善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努力实现广义的财政权力与财政责任的清晰划分与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