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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一种理想的行动类型,是众多社会学学者一直探索和思考的主要问题。作为对以往行动理论的反思,协商以她的平等性、包容性、理性、责任性、合法性等理论优点,日益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从各自的流派出发,纷纷对其诠释和描述。但是,作为一个新的事物,受研究者视野和所依赖的理论局限性制约,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协商的特点进行相互补充性探讨,很少涉及协商是怎样建构的。在实践领域,我们可以处处看见协商活动的痕迹,只不过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前的听证和互联网公共论坛的讨论等,而对协商建构的具体过程,尤其是微观领域的协商,却很少进行描述和分析。通过对协商建构过程的研究,既能够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协商的理论内涵,更能够提醒人们,如果社会和政府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能够积极沟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地方政府在决策时能对这些民意给予考虑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通过相互协商来化解由于社会转型而带来的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回答的问题是,协商是怎样建构的?本文通过选取D镇湖东开发区土地征收为案例,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为依托,分三章对协商建构的过程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概述了湖东开发区土地征收中的协商过程。第二章是本研究的核心,紧紧围绕第一章展开,全章共分六节,详细的探讨了对工具合理性的追求是诱发各方进行合作的动力;村民因文化资本和交往能力等因素的制约,迫使村民推选村民代表与政府协商;在第一次协商期间,因存在参与各方都想利用规范的弹性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协商中断;在协商中断期,参与各方分别实施了策略行动,把原本简单的问题推向复杂化;在第二次协商期间,参与各方终于摒弃了自我的非理性要求,成立了三方评估小组,制定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标准;参与各方达成共识。最后,本研究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在协商建构的过程中,工具合理性和交往理性始终交织在一起;从生活世界出发,是交往主体进行协商的前提。乡土传统为农村人际交往提供抽象的生活情境,法律法规为各方之间的协商提供制度性保障,村民文化资本的提高,是乡土传统与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关键;话语民主是协商进行的基础;村民的自我组织性日益增强,村民通过二次建构村民代表的方式,实现了交往理性的最大化;协商是一个反复建构的过程。为了进一步推进协商,研究建议,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文化资本;落实农民的话语权;公共领域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