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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秩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任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抗辩,则显然与上述基本价值发生背反。早期的民事诉讼理论受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影响,认为民事诉讼应严格奉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多否认当事人有作出真实及完全陈述的义务,因而在诉讼当中,不乏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例如提出毫无根据的抗辩,甚至无所不用其极的说谎。这种行为,于程序上妨碍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目的的实现,于司法上拖延诉讼、浪费资源,于个体利益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偏离真实的裁判严重折损司法公信力,影响民众对司法程序的满意度。有鉴于此,学者反省自由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对辩论主义进行调整和修补,继而出现当事人应负有真实及完全陈述义务的立法主张,其理论日趋成熟并逐渐影响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也通过事实主张、真实确认、属实申述等制度确立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真实义务。时至今日,真实义务虽然被多国法律以明文规定,或通过学说判例加以承认,但其间争论亦不在少数。例如当事人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真实义务中关于“真实”内涵的理解,真实义务的投射界限,违反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机制等。上述问题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衍进,辩论主义的发展趋势,一国民众对民事司法裁判角色的期待及法律文化的支配等均有密切联系,理论上颇为错综复杂,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实践是检验制度活力与规则价值的唯一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完全义务,香港特区借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引入了属实申述制度,对同具中华法系特点兼具法律继受特征的两地践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总结相关经验,有助于我国真实义务制度的构建。长久以来,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因相关制度的缺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所在皆是。不加限制的当事人诉权将可能走向滥用的极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抗辩,伪造、变造证据,不当拖延程序等行为时有发生,诉讼效率及实体正义备受摧残。在学界及实务界的呼吁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制虚假诉讼问题。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真实陈述保证书制度。新法及司法解释施行后,裁判见解中开始出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负有真实陈述义务”等表述。相关概念的把握与使用是否准确?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现状如何?这种立法设计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失信、倡导诚信?为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制度价值,应当对体系内相关制度间作出何种程度的调整?本文对真实义务理论展开全景式的梳理,逐层深入的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导论对问题的缘起、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结语对本文提出的主要观点与结论进行统述。此外,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真实义务的概念与历史沿革进行基础考察。首先,对真实义务的概念进行诠释,从哲学语境转入法学语境,在“认知”与“事实”之间引入“真诚”标准,强调真实义务对当事人主观认知情况的要求;进而明确真实义务的投射范围,确定真实义务主体与客体的制度容量;并结合程序法相关概念,对真实义务一般性程序规范的法律义务性质进行阐述。其次,考察真实义务的缘起与发展。通过对真实义务的产生过程及历史沿革进行回溯分析,还原诉讼禁谎理想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总结真实义务的价值取向及各取向间的平衡。随着民事诉讼观的转变及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逐渐由实体法向程序法渗透,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更多地要求当事人承担促进诉讼的义务,或规制当事人妨碍诉讼的行为。在对抗与合作的两极间,真实义务除发挥助益实体公正实现的基本功能外,也根据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承担排除轻率诉讼或促进事实认定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对真实义务的界限进行阐述。真实义务的诞育是以对辩论主义的调和或修正为目标的。这种调和应当限制在何种程度内,方不构成对辩论主义和举证规则的侵蚀,是真实义务学说持续关注的重要问题。绝对说与有限说就真实义务的双重外延,即真实陈述要求与完全陈述要求分别与辩论主义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展开了持续的论辩,在相关论辩的焦点中可一窥悖论之破解路径。即在调整界限方面,规定特权与例外;在真实义务与其他规则的关系方面,进行体系内的调谐,如真实义务与认诺制度、自认制度的调谐,真实义务与证明责任的自洽等。第三章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尽管各国或地区法律普遍倡导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但对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多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较为明显的不利后果或少数予以明文的制裁方式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利心证;给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开启追究藐视法庭责任的程序;责令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等。此外,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也可能产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本章就如何理解真实义务法律后果的设定,及对违反真实义务行为的制裁应扮演引导角色或制裁角色展开论述,并讨论适用实质性制裁的判断标准及违反真实义务的审查时点。第四章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真实、完全义务展开实证分析。如何分配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台湾地区的民事程序法改革通过赋予法官在诉讼中的实质性指挥权限,强化法官于特定情形中,协助当事人的责任,例如诉讼材料的整理等;同时辅之以律师真实义务,当事人协助释明义务、真实完整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及其他具有诚实信用色彩的诉权滥用之禁止制度,建构了具有对话色彩的民事诉讼义务体系。在与大陆同具中华法系特点的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真实义务扮演何种角色,其制度价值的发挥受何掣肘,有何制度保障?学理上具有一定争议的律师真实义务为何在台湾的地区得以承认及践行?本章结合典型案例、实务观点、问卷调查结论及访谈内容展开实证分析,并对台湾地区真实义务恣意陈述防免功能发挥的相关经验加以总结借鉴。第五章对香港特区属实申述制度展开实证分析。属实申述,是香港特区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的具有当事人真实义务性质的禁谎规则。这种源自英国事实声明制度的当事人真实陈述要求,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行的当事人真实、完全义务在制度外延、制度设计、制裁规范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属实申述制度的基本规则为何,运行实效如何?法官、律师等群体对该制度的运行观感如何?本章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立法论的角度对规则予以介绍,并以实证的视角进行微观观察,分别阐述文化支配性、语义模糊性、法官角色期待、当事人供述之稳定等问题与对香港真实义务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第六章论述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定位与具体构建。在对真实义务的学理问题展开全面讨论,并对同具中华法系特点、兼具域外法律继受特点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真实义务实证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继而结合现阶段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及其规制的图景,讨论真实义务在我国面临的诉讼模式障碍与规则障碍。同时,以我国法制土壤及法律文化为基础,对真实义务的内容与功能进行界定,通过坚持主观真实标准并内化完全义务等方法调和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最后,结合实证分析的结论讨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的进路,提出从制度范围、制度保障、违反义务的制裁体系等三个维度实现真实义务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