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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模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从总体上可以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所获得证据,即“毒树之果”。《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及其操作程序,但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也没有提及“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宗旨并不是为了防止司法误判,而是为了抑制官员滥用权力侵犯人权。作为一项程序性制裁手段和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为达到抑制警察非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和保护民众不受非法侵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不能仅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讨论了非法证据的相关概念、产生发展、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西方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毒树之果。通过介绍,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震慑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以保护人权,不仅仅是在于防止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第三章介绍并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的,或多或少忽视了该规则的初衷——保障人权。并且对影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本土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着人权保障的目的,从适用范围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首先是完善法律上的程序规定,法律应当完善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使侦查行为的进行有法可依,确立司法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制度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确立前提条件;其次是从适用范围上提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建议,即依据违法程度的高低对每一种证据形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逐渐扩展,适用程序与配套制度也应当逐步完善,以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该规则作为一项权利救济机制定会发挥更大的人权保障作用。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完善也会促进我国侦查技术和方法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