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激励机制的实证研究——以鹤壁的地方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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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下文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与可持续发展观念契合度极高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认可;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自2009年至今,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已经走过了十年路程。虽然在2018年有过一次修改,但是基于机构改革而更换了一些特定行政主体的名称,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修改。这十年间,各省市先后开展了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城市也相继确定。作为一部典型的促进型立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诸多的激励机制,但在实际运用中明显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以我国循环经济的首批试点城市中鹤壁市为样本,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鹤壁市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情况、特点和不足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围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相关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对于学者们对循环经济与激励机制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了一个梳理和综述,认为循环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依照生态学规律与经济规律,对自然资源合理使用,对环境容量适当把握,把“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作为指导原则来发展当地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是为了达到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再利用,以法律作为手段,发挥法律的引导和驱使作用,达到让有关的利益主体即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克服其自利性,进而采取对循环经济发展有益的行为的法律机制。在此之后,阐述了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即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法学理论中的法律的功能理论。最后,本文根据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和地方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中对于激励机制的规定的梳理,将激励机制划分为经济激励机制和非经济激励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包括财政激励手段、金融激励手段和价格激励手段,非经济激励机制包括行政奖励、环境标识和环境宣传教育。第二部分围绕鹤壁市十年来发展循环经济的概况和相关激励机制的实施特点进行研究。选取鹤壁市作为样本有其原因所在,鹤壁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有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该市是第一批进行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设区的市,也是首批循环经济的试点城市,具有样本研究的意义。然后总结了鹤壁市近十年来循环经济的发展概况,包括鹤壁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历程,为发展循环经济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逐步形成了特定的发展模式。最后详细论述了鹤壁市循环经济中经济激励机制和非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情况及其特点。经济激励机制以专项资金激励为主,政府绿色采购,信贷支持和价格激励手段为辅;非经济激励手段以行政奖励和环境宣传教育为主。第三部分对鹤壁市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实施的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困境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对激励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法与法的实施脱节。另外,激励机制形式过于单一,在实践中缺乏长效机制。从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当地的激励机制以专项资金激励为主,其他激励手段的运用比较缺乏。最后,激励机制的外部环境优化程度不够,意识培养不足,表现为意识主体的单一化,公众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有所提高但参与渠道不畅。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实施机制的路径。主要包括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应重视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作用并制定较为系统化的实施细则。在机制设计方面,应善于运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改变专项资金的单一化使用模式,专项资金除了用于扶持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之外,还应该拿出一部分应用于奖励循环经济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设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网络运营平台和建立循环经济风险准备金等。采用多种方法创新循环经济的融资手段,如采用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大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型循环经济企业债券、发型环保彩票等。在机制实施的外部环境方面,构建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机制外部环境的优化和意识的培养。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平台,鼓励NGO参与到循环经济的相关活动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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