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内容。2018年6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要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等制度。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立足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证券交易机制,交易机制是决定市场价差的决定性因素。新三板市场自2014年8月推出做市商制度以来,交易机制设计一直着力于兼顾包容性与差异性,以满足市场内不同层次企业的多元化需求。2014年8月-2018年1月,新三板市场实行的一直是协议转让与做市转让并行的交易制度,自2018年1月份以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下文亦简称“股转系统”)推出竞价交易制度,至此新三板开始实行做市商制度与集合竞价并行的交易制度。已有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文献多认为,作为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做市商能够稳定市场、实现价格发现职能,在中国新兴资本市场环境下,做市商制度能否适应新三市场环境、发挥预期效应呢?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有何局限性,对新三板市场有何推进作用呢?这些都成为我们检验制度适用性和有效性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分别从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互动、做市商的做市效果等方面,对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第一,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梳理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环境与制度发展,新三板交易机制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对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交易机制、流动性及声誉理论相关经典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梳理了新三板制度背景、交易机制变革,并对多种交易方式进行评价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通过以上归纳和论述,首先,明晰了本文研究的制度环境,了解国内外在相关问题上的研究不足,提出研究话题的价值和可行性;其次,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奠定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为深入理解企业行为,多维评价做市商做市效果提供了研究依据;再次,通过分析多层次资本市场及新三板主要制度发展历程,有助于本文理解和解释相关制度影响因素。对新三板交易机制变革进行梳理以及对多种交易方式的比较,为本文分析企业选择做市交易的微观动因,进而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
第二,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先对做市商制度实施后,做市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微观动因进行了检验。以在2015年-2016年期间陆续选择做市转让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分别从企业视角和做市商视角对交易方式选择行为进行分析。从企业主动选择视角,基于企业提升流动性诉求分析,研究是否质量较好的企业更易受益于做市商流动性提供服务,是否更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质量较好的企业选择做市后是否也更受做市商偏好;从做市商主动选择视角,纳入做市商声誉变量,检验声誉较好的做市商是否更偏好高质量的企业,为了对比证券企业在履行不同职责时的行为差异,同时纳入主办券商声誉检验高质量的主办券商是否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企业。以上实证分析兼顾了市场内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行为,为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提供了较好的证据。
第三,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检验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效果。基于已有研究文献,本文在样本选择、指标选取、研究方法上进行了拓展,以全面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净效应。为深度剖析做市商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结合前文理论分析,纳入企业拥有的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以及券商声誉变量,分别评价三者对做市商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在对券商声誉的影响作用进行检验时,纳入主办券商声誉和做市商声誉对比分析,同时为前文有关券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效应”提供证据。
第四,结合前文实证设计及研究结果,利用新三板企业“退出做市转让”这一特殊现象,采用制度分析、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做市企业退做市转协议的动因及后果。从新三板企业选择和做市商选择角度,为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提供证据,实证分析企业退出做市后的流动性表现,进一步验证了前文中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效果。
基于以上研究内容,本文发现:第一,首先,做市转让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既有企业基于流动性需求的主动选择,也有做市商基于风险考虑的精挑细选。一方面,高质量的企业在选择做市后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协议转让的局限性,获得更多投资者认可,因此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另一方面,纳入券商声誉因素后,从做市商视角的分析结果发现,高声誉的做市商倾向于选择高质量企业做市,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互选效应”,而主办券商因职责范围不同,加上数量较为匮乏,因此高声誉主办券商与高质量企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互选效应”;第二,通过采用DID模型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本文发现做市商制度能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及股票的波动性,但是降低了股票的交易规模,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效果存在“流动性缺陷”,纳入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券商声誉等指标后的结果显示,三者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缺陷”:做市商数量对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企业,转为做市转让后流动性会越好;企业市值越大的企业,转为做市后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其流动性也会更好;拥有高声誉做市商的企业转做市后,流动性能得到显著提升,相比之下,主办券商由于不直接参与股票的交易活动,其声誉对股票流动性基本无显著影响。以上结论证实了做市商数量、交易风险及做市商声誉等问题是影响做市商制度流动性效应的重要因素;第三,通过分析新三板做市企业退“做市”转“协议”这一现象,本文发现:从制度动因上分析,由于原有做市商制度的局限性,为控制股权分散、限制“三类股东”买入、方便国有券商退出(个别企业)使IPO之路更加顺利,部分企业不得不退出做市转让。一些企业面临股权收购、大股东增持、减持,由于做市商制度下不易实现大宗交易,企业不得不转为协议转让;从企业微观动因分析,由于做市交易无法满足企业的流动性诉求,因此主动选择退出做市转让,实证研究发现退出后这些企业的交易规模、企业价值和股票价格都显著提升,这也印证了前文关于企业对做市交易主动选择的微观动因;从做市商视角分析,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同时伴随着新三板市场行情急速下跌,做市商的主动退出使得部分企业被迫退出做市转让,印证了做市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效应”动因。
通过从企业、做市商双重视角剖析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并多维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政策效果,对检验新三板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券商声誉等因素的深度剖析,为理解和解释新三板市场企业和做市商行为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探讨了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和流动性效应,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国情下的交易机制研究,对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推进做市商制度在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梳理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环境与制度发展,新三板交易机制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对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交易机制、流动性及声誉理论相关经典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梳理了新三板制度背景、交易机制变革,并对多种交易方式进行评价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通过以上归纳和论述,首先,明晰了本文研究的制度环境,了解国内外在相关问题上的研究不足,提出研究话题的价值和可行性;其次,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奠定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为深入理解企业行为,多维评价做市商做市效果提供了研究依据;再次,通过分析多层次资本市场及新三板主要制度发展历程,有助于本文理解和解释相关制度影响因素。对新三板交易机制变革进行梳理以及对多种交易方式的比较,为本文分析企业选择做市交易的微观动因,进而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
第二,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先对做市商制度实施后,做市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微观动因进行了检验。以在2015年-2016年期间陆续选择做市转让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分别从企业视角和做市商视角对交易方式选择行为进行分析。从企业主动选择视角,基于企业提升流动性诉求分析,研究是否质量较好的企业更易受益于做市商流动性提供服务,是否更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质量较好的企业选择做市后是否也更受做市商偏好;从做市商主动选择视角,纳入做市商声誉变量,检验声誉较好的做市商是否更偏好高质量的企业,为了对比证券企业在履行不同职责时的行为差异,同时纳入主办券商声誉检验高质量的主办券商是否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企业。以上实证分析兼顾了市场内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行为,为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提供了较好的证据。
第三,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检验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效果。基于已有研究文献,本文在样本选择、指标选取、研究方法上进行了拓展,以全面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净效应。为深度剖析做市商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结合前文理论分析,纳入企业拥有的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以及券商声誉变量,分别评价三者对做市商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在对券商声誉的影响作用进行检验时,纳入主办券商声誉和做市商声誉对比分析,同时为前文有关券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效应”提供证据。
第四,结合前文实证设计及研究结果,利用新三板企业“退出做市转让”这一特殊现象,采用制度分析、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做市企业退做市转协议的动因及后果。从新三板企业选择和做市商选择角度,为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提供证据,实证分析企业退出做市后的流动性表现,进一步验证了前文中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效果。
基于以上研究内容,本文发现:第一,首先,做市转让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既有企业基于流动性需求的主动选择,也有做市商基于风险考虑的精挑细选。一方面,高质量的企业在选择做市后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协议转让的局限性,获得更多投资者认可,因此倾向于选择做市转让;另一方面,纳入券商声誉因素后,从做市商视角的分析结果发现,高声誉的做市商倾向于选择高质量企业做市,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互选效应”,而主办券商因职责范围不同,加上数量较为匮乏,因此高声誉主办券商与高质量企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互选效应”;第二,通过采用DID模型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本文发现做市商制度能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及股票的波动性,但是降低了股票的交易规模,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效果存在“流动性缺陷”,纳入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券商声誉等指标后的结果显示,三者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缺陷”:做市商数量对做市商制度的流动性效应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企业,转为做市转让后流动性会越好;企业市值越大的企业,转为做市后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其流动性也会更好;拥有高声誉做市商的企业转做市后,流动性能得到显著提升,相比之下,主办券商由于不直接参与股票的交易活动,其声誉对股票流动性基本无显著影响。以上结论证实了做市商数量、交易风险及做市商声誉等问题是影响做市商制度流动性效应的重要因素;第三,通过分析新三板做市企业退“做市”转“协议”这一现象,本文发现:从制度动因上分析,由于原有做市商制度的局限性,为控制股权分散、限制“三类股东”买入、方便国有券商退出(个别企业)使IPO之路更加顺利,部分企业不得不退出做市转让。一些企业面临股权收购、大股东增持、减持,由于做市商制度下不易实现大宗交易,企业不得不转为协议转让;从企业微观动因分析,由于做市交易无法满足企业的流动性诉求,因此主动选择退出做市转让,实证研究发现退出后这些企业的交易规模、企业价值和股票价格都显著提升,这也印证了前文关于企业对做市交易主动选择的微观动因;从做市商视角分析,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同时伴随着新三板市场行情急速下跌,做市商的主动退出使得部分企业被迫退出做市转让,印证了做市商和企业之间的“互选效应”动因。
通过从企业、做市商双重视角剖析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并多维评价做市商制度的政策效果,对检验新三板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做市商数量、企业市值、券商声誉等因素的深度剖析,为理解和解释新三板市场企业和做市商行为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探讨了交易方式选择的微观动因和流动性效应,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国情下的交易机制研究,对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推进做市商制度在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