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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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因其提高诉讼效率、充实审理的制度功能被学界广泛关注。在大陆法系辩论主义运行模式下,当事人的自认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这亦体现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及对程序选择权的保障。然而,自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并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自认对象范围不明确可谓是关键原因。详言之,自认对象范围不明确导致自认制度功能的缺失、范围过于限缩导致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范围过于宽泛导致证明责任制度的失灵。自认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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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因其提高诉讼效率、充实审理的制度功能被学界广泛关注。在大陆法系辩论主义运行模式下,当事人的自认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这亦体现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及对程序选择权的保障。然而,自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并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自认对象范围不明确可谓是关键原因。详言之,自认对象范围不明确导致自认制度功能的缺失、范围过于限缩导致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范围过于宽泛导致证明责任制度的失灵。自认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尤其是自认的根据,均在不同程度上决定自认的客观范围。自认的根据为辩论主义,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为主要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及辅助事实似乎是学界不证自明的公理。主流观点认为,作为辩论主义第二命题的自认亦仅适用于主要事实。在自认对象的研究中,间接事实、文书真伪及权利关系是讨论重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自认对象的研究较为深入,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故本文着眼于比较法的研究,整理相关判例、学说后,对间接事实、文书真伪、权利关系能否成立自认进行深入剖析,针对否定论的论据,结合相关基础理论,提出本文见解。此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进入诉讼的案件愈发增多,对诉讼效率的要求愈发严格,并且基于对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的考量,当事人会更加注重对其程序利益的保护。从这一层面来看,自认的对象范围亦不能过于限缩。在明确自认对象范围的基础上,相关配套理论制度亦应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构建突袭裁判防止理论、协调自由心证原则与自认制度、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进而使自认制度更好发挥其效能。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我国自认对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间接事实的自认机理证成、权利自认的逻辑演绎、文书真伪自认的思维论证、我国自认对象的完善。第一部分为我国自认对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首先明确我国自认对象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务中对法院及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自认对象范围。其次在对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自认对象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基础理论上检视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二部分为间接事实的自认机理证成。自认事实是否包括间接事实,涉及法院事实认定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衔接问题。愈重视客观真实的发现,愈强调法官依据自由心证逐一判断间接事实是否符合真实,以使事实认定尽可能符合客观事实。然而,对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的再思考,突袭裁判的防止应是考量重点,而非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分。间接事实虽与证据具有同质性,但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间存在的“缝隙”,使得肯定间接事实自认未对法官对主要事实的认定造成不当妨碍。在自认制度与自由心证的协调上,在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经自认的间接事实,不再适用自由心证主义。最后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文见解,即肯定当事人对重要间接事实自认的拘束力,并明晰“重要”的判断基准。第三部分为权利自认的逻辑演绎。与间接事实能否成立自认相同,对前提法律关系能否成立自认亦是学界颇有争议的点。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有深入研讨,故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否定论、肯定论的观点及实务见解进行梳理,归纳相关观点的论据。基于否定权利自认论点的法官知法原则,结合权利自认与私法自治原则及民事诉讼目的,以及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认为在当事人对于权利自认的内容、意义及其效果有充分认识,而不至于遭受突然袭击的情形下,其所为权利自认,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以维护其实体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兼顾。最后在肯定权利自认的基础上,明确权利自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为文书真伪自认的思维论证。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有核心地位,对文书真实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基于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对文书的增加条款,亦可知文书的重要性。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文书真实性为自认的对象,学界亦有拘束力肯定说与拘束力否定说。本文对否定论的论据逐一攻破,再结合文书真伪自认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诉讼促进及证明对象的关系,肯定当事人对文书真伪的自认。第五部分为我国自认对象的完善。为使自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最大限度发挥其机能,应从立法及相关配套理论制度方面进行检视,以期为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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