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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国现代公司法上的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于2005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正式引入了这一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首先对英、美、德、日四国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而后以这些研究作为参照,与我国新设立的该项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规定中一些不周全的地方,并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章为序论,主要论述本文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与选题相关的文献综述;本文所采的分析路径以及本文的特点。第二章为英国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论述了该项制度在英国的发生、发展以及从判例法向制定法的转变。本章包括了英国最新修订的2006《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第三章为美国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本章以美国律师协会2005年修订版的《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及作为判例法之归纳重述的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为依据,对美国的派生诉讼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与英国的最新立法进行了比较。第四章为德国及同本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德、日两国通过本国的实践,在效仿英美派生诉讼既成制度的同时,也为其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本章通过德国《股份法》以及日本最新修订的2005《公司法》,论述了该两国的派生诉讼制度,并与英、美的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五章为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本章以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前述各章中所论述的英、美、德、日的该项制度为参照,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一些不足。第六章为结论。本章承接上一章,针对我国派生诉讼立法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