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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对于二审程序仅仅依靠有限的条文、参照一审程序及司法解释、部门规定等难以弥补法律漏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适用二审程序时存在很多分歧,无法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形成充分的保障,也无法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导致二审程序难以实现终结诉讼的任务。本文从立法缺陷出发,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从实证角度对刑事二审程序中的立法缺陷进行归纳,并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本论文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盲点及相关解释、规定中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之处结合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诉讼期限立法缺陷、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立法缺陷、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立法缺陷、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缺陷、二审证据审查立法缺陷等五个方面出发,介绍我国二审程序存在的立法缺陷,认为刑事诉讼法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的分析,基于自己的理解提出了将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分开、对于二审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条件进行划分,对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予以规范,对于程序性发回重审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对于实体性发回重审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并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权、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等处理方法,试图对第一部分涉及的立法漏洞予以弥补;第三部分,基于二审的全部工作均凝聚为法院的裁判文书,而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对于审判流程叙述的过于简单、控辩双方的二审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归纳与其实际意见存在差异、对于证据采信分析不充分,无法反映举证、质证的过程说理不充分、相关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二审裁判文书的基本思路,如详细叙述审判流程、与各方确认后方将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写明被告人被羁押的理由、量刑过程、发回重审的理由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第四部分,对英国、法国、德国的审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如果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并对三审终审制的实行进行了初步设想,如将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复核等特别程序纳入三审终审制、第三审以法律审为主等,第五部分,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二审制度中审限制度、开庭制度、发回重审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结合学者的不同意见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