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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L3自动驾驶车辆的应用时间迫近,未来的交通运输格局有望被重塑。虽然已经发生多起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但是鉴于立法态度不明确加之自动驾驶自身复杂的人车交互式行车模式、多元互联的事故因素等客观存在,认定交通过失犯罪将变得更为困难。为加深交通领域过失犯罪理论研究以及适应未来司法实践之需,本文对L3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过失犯罪中使用者(下文中的使用者皆指L3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者)注意义务进行探讨,希望为解决其交通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提供有益探索。
具体而言,全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技术及对使用者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鉴于自动驾驶属于交通领域新生事物,因此该部分首先对L3自动驾驶技术概念、原理、特征进行概述,强调自动驾驶技术智能化特征是改变了预见发生机制而非导致不再具备可预见性,同时指出人车交互化与信息不对称、使用者身份层次化与注意义务层次化,多元共生的风险因素与使用者风险管辖等关系,奠定了本文理论研究的事实基础。
第二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困境。在存在论的基础上,本部分提出本文的规范研究问题:注意义务是研究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的核心,首先需要在自动驾驶技术框架下明确使用者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继而,需要充分展开使用者注意义务中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涵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内涵,完成使用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
第三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注意义务的根据。在此部分,文章通过分析学理观点及国内外立法动向,致力于解决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规范来源,探索其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确定和实质解读。关于注意义务根据形式层面,本部分分析了传统的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根据的观点,并进一步考察学者关于自动驾驶注意义务根据是继续沿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还是扩充注意义务形式根据(如设立自动驾驶特别法规、纳入制造商对产品的要求和规范等)的争论,结合国内外已有的重要规范,本文认为,自动驾驶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层面,可以考虑继续沿用援引非刑事规范的方式来认定过失,其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规范性的行政文件,如有关道路法的实施细则)、命令(针对特定主体的行政行为,如在特殊交通场景中交通警察发出的指令)和操作规范(国家有权机关规定),但是不应当直接将自动驾驶制造商的要求直接作为注意义务根据。关于注意义务根据的实质层面,本部分从注意义务实质根据的法益保护内涵、业务过失性质对注意义务根据的意义、注意义务根据抽象性表述的义务确认等角度展开,并通过自动驾驶注意义务根据规范实质理解谋求行动预期的安定化,寻求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注意规范。
第四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本部分认为,即便是在自动驾驶技术语境下,注意义务也不是仅指单纯的主观心理义务或客观的行为义务的违反,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根据过失的发展进程共同揭示过失犯罪的本质。作为注意义务的内容,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是一种发展递进关系,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且无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弥补,或者虽未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都可以认为是违反注意义务。其次,本部分出于缓和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成立的目的,通过展开危险分配的法理、信赖原则和义务冲突,限缩使用者犯罪成立边界。最后,本部分与技术实况及注意义务根据进行内在有机结合,对自动驾驶交通犯罪中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进行细致划分,在发展递进思维下,分析影响结果预见义务违反性判断和影响结果回避义务违反性判断的棘手因素,回答诸如使用者结果预见能力、结果回避能力对认定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影响,静态的技术安全担保和动态的交通风险防控共同作用时如何判断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等问题。
具体而言,全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技术及对使用者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鉴于自动驾驶属于交通领域新生事物,因此该部分首先对L3自动驾驶技术概念、原理、特征进行概述,强调自动驾驶技术智能化特征是改变了预见发生机制而非导致不再具备可预见性,同时指出人车交互化与信息不对称、使用者身份层次化与注意义务层次化,多元共生的风险因素与使用者风险管辖等关系,奠定了本文理论研究的事实基础。
第二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困境。在存在论的基础上,本部分提出本文的规范研究问题:注意义务是研究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的核心,首先需要在自动驾驶技术框架下明确使用者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继而,需要充分展开使用者注意义务中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涵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内涵,完成使用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
第三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注意义务的根据。在此部分,文章通过分析学理观点及国内外立法动向,致力于解决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规范来源,探索其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确定和实质解读。关于注意义务根据形式层面,本部分分析了传统的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根据的观点,并进一步考察学者关于自动驾驶注意义务根据是继续沿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还是扩充注意义务形式根据(如设立自动驾驶特别法规、纳入制造商对产品的要求和规范等)的争论,结合国内外已有的重要规范,本文认为,自动驾驶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根据的形式层面,可以考虑继续沿用援引非刑事规范的方式来认定过失,其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规范性的行政文件,如有关道路法的实施细则)、命令(针对特定主体的行政行为,如在特殊交通场景中交通警察发出的指令)和操作规范(国家有权机关规定),但是不应当直接将自动驾驶制造商的要求直接作为注意义务根据。关于注意义务根据的实质层面,本部分从注意义务实质根据的法益保护内涵、业务过失性质对注意义务根据的意义、注意义务根据抽象性表述的义务确认等角度展开,并通过自动驾驶注意义务根据规范实质理解谋求行动预期的安定化,寻求自动驾驶交通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注意规范。
第四部分,L3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本部分认为,即便是在自动驾驶技术语境下,注意义务也不是仅指单纯的主观心理义务或客观的行为义务的违反,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根据过失的发展进程共同揭示过失犯罪的本质。作为注意义务的内容,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是一种发展递进关系,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且无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弥补,或者虽未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都可以认为是违反注意义务。其次,本部分出于缓和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交通过失犯罪成立的目的,通过展开危险分配的法理、信赖原则和义务冲突,限缩使用者犯罪成立边界。最后,本部分与技术实况及注意义务根据进行内在有机结合,对自动驾驶交通犯罪中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进行细致划分,在发展递进思维下,分析影响结果预见义务违反性判断和影响结果回避义务违反性判断的棘手因素,回答诸如使用者结果预见能力、结果回避能力对认定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影响,静态的技术安全担保和动态的交通风险防控共同作用时如何判断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