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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和农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农村建设用地与耕地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我由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我国现行法律基于保护耕地的目的,防止转让房屋和农村建设用地后会使出让人丧失住所的价值考量,严格限制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然而,在处理这些实践问题上,我们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依照法律给出否定性评价。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重新的认识。就具体而言,构建新的权利体系能够有力的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存在的隐性市场、农村融资、房屋流转等一系列问题,为实际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助力;就抽象而言,它能够破除现行制度对人身自由不合适宜的限制,还原了土地和房屋的商品属性,使农民能够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支配权,从而为个人实现其自身价值提供必须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对于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宅基地取得严格的身份性以及国家的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限制,使得社会实践的发展的进程远远的超出了既定法律制度所依据的阶段性特征。《物权法》第十三章在构建宅基地法律制度时采用引用性的立法技术为后来的制度变革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如何兼顾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构建新型的宅基地制度成为一个重点。本文作者将通过对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最后理清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及存在的缺陷。文章将重点论述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问题,并尽可能提出完善意见,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做出贡献。